本網徐州訊:現年60歲的張長江是一名有婦之夫,幾年來在搭識一女友后便不斷為其購置物品,不久前二人關系惡化,在向女友索還財物未果后將其告上了法庭。日前,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

被告楊紅梅于200211月離婚。2003年上半年,與已婚的原告張長江在舞廳相識,隨后發展到關系密切。其間,張長江為楊紅梅充值話費、購買家用電器、安裝防盜網及取用現金累計近4萬元。到2005年時,張長江懷疑楊紅梅在與其交往的同時又與其他男子交往,雙方產生矛盾。200610月,二人在楊紅梅住地附近發生爭執關系徹底惡化。

法院認為,公民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張長江系基于與楊紅梅之間的男女交往而為其進行的話費充值與購物,并將一般情況下他人無法同時掌握的屬于公民個人財產和隱私的銀行存單、密碼反復告知楊紅梅,并交由楊紅梅取走存款,上述財物均由楊紅梅實際使用并占有,能夠證明張長江有贈與楊紅梅財物的意愿,而楊紅梅也實際接受了贈與,法律上并未禁止女方不能接受已婚男士的贈與,故楊紅梅不應承擔返還責任。遂判決駁回原告張長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