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夫妻離婚后,依據約定孩子歸丈夫撫養。不料兩年時間未過,前夫一紙訴狀將前妻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改由前妻撫養。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此案,判決駁回前夫的訴訟請求。

王某與郝某原系夫妻,20057月經如皋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協議約定:兒子王雨(化名)隨王某生活,郝某一次性補貼王某房屋折價補償款9萬元,王某不再要求郝某補貼撫養費,否則,王某向郝某返還補償款3萬元。隨后雙方履行了各自的義務。20071月,前夫王某以自己身體病殘程度加重、收入有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改由郝某撫養兒子王雨。法院審理查明,王某的病殘情況在離婚時即已存在,并非離婚后在撫育子女期間發生的新情況,且王某也實際接受了郝某9萬元補償款。此外,經法官征求被撫養人意見,王雨愿隨父親王某生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兒子王雨仍隨其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