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我修車你付錢,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最近蘇州楓橋一汽車修理廠的老板楊某卻遇上了一件鬧心事。原本與他有長期合作關系的汽車運輸公司不愿支付他46236元的汽車修理費。為此,他不得不將這家汽車運輸公司告上法庭。20071024,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原來從2003年開始,楊老板就和這家運輸公司達成了修理合作關系,由楊老板負責修理運輸公司的所有汽車。而運輸公司則委派公司的調度員黃偉全權負責汽車修理事務。

雙方就汽車維修的操作程序進行了具體的約定,即由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向黃偉提出車輛需維修的項目,由黃偉或公司負責人認可后車輛交楊老板進行修理;車輛修好后由駕駛員在楊老板的施工單上簽字確認再提車;黃偉到期與楊老板進行對帳,對楊老板施工單上的修理項目進行審核。對施工單上有駕駛員簽字的予以認可,對沒有駕駛員簽字的,經與駕駛員核實后再予以認可;黃偉對修理項目核實后再對修理費用進行審核確認,楊老板與黃偉確認修理費用后,再向黃偉出具修理發票;再由黃偉將發票提交公司負責人審核后由公司財務付款。

20069月至20073月期間,運輸公司在楊老板處所發生的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在經黃偉審核確認后,楊老板共向黃偉出具了12份修理費發票,共計修理費用46236元。黃偉將發票交給公司負責人。但運輸公司對施工單上沒有駕駛員簽字的修理費用拒絕支付。無奈之下楊老板只得提起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的修理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調度員黃偉作為運輸公司負責維修汽車事務的負責人,因汽車維修需要,與楊老板聯系維修、進行對帳、審查核實及確認費用均屬履行職責范圍,黃偉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由運輸公司承擔。現運輸公司拒絕支付全部修理費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法院依法判決運輸公司支付給楊老板修理費46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