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55月,年逾越六旬的林興因腹部疼痛到海門市人民醫院就診。醫生在做了B超檢查后,作出腹痛待查的診斷結論,并開了些常規藥品。四個月后,林興在服藥無效的情況下,到人民醫院復診,醫生在未做儀器檢查的情況下,作出了腸功能紊亂的診斷結論,并又開了些常規藥予治療。又過了二個月,林興再次到該醫院專家門診復診,醫生再次作出了腸功能紊亂的診斷結論。后來患者第四次到該醫院就診,醫生這才給患者做了血常規和血清癌胚抗原測定,檢驗結果是癌胚抗原指標高達20.52(正常值是<5ng/ml)。這些檢查結果一出來,林興就被懷疑患有腸癌,遂于1216住進了海門市人民醫院。在進一步做了腸鏡、CTB超、病理切片等一系列檢查后,林興被確診為結腸癌肝轉移。醫生當時就講已經錯過了手術、放療、化療的治療機會,只能保守治療。

患者林興在以上的四次就診過程中,一共用去醫療費一萬余元。去年10,患者林興以海門市人民醫院誤診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海門市人民醫院賠償醫療費12103.96元人民幣。不久,由于林興死亡,他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參加了訴訟。訴訟期間,海門市人民醫院提出了醫療事故鑒定申請。2007年初,三原告收到了南通市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是不屬于醫療事故。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結腸癌是最常見的內臟惡性腫瘤之一。結腸癌的早期癥狀常不明顯,易被忽視,故大多數結腸癌病人就醫時,癌癥已不屬早期。本案患者林興雖先后四次到海門市人民醫院就診,但各次之間的時間跨度較長。尤其一、二次就診間隔時間長達四月之久,加上患者疾病本身癥狀和體征的隱匿性,故未能及時作出正確的診斷。況且,首次就診被診斷為腹痛待查也無過錯,四個月后第二次就診也無典型的癥狀和體征,僅有腹痛這一非特異性癥狀,而結腸癌更為典型的大便帶血、大便習慣改變和腹部包塊等癥狀和體征未出現。所以診斷腸功能紊亂也在情理之中。由于癥狀不典型,第三次門診的初診醫生因前兩次診斷的干擾,以及患者交待病史的粗疏,也作出了腸功能紊亂的診斷。但半個月后,當患者林興再次就診的時候,接診醫生立即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經必要的檢驗檢查,作出結腸癌的初步判斷,并最終通過結腸鏡明確診斷。因此,本病例的延誤診斷是由于患者疾病癥狀的不典型,體征的隱匿性、就診的不及時造成的。當然,海門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存在著詢問病史欠認真,未及時對患者進行相關檢查的缺陷。但該缺陷與患者死亡之間無因果關系。故被告海門市人民醫院對患者林興因結腸癌死亡的后果不承擔賠償責任,僅對確診前擴大支出的醫療費用負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應適用《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即本案在法律適用上當依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侵權一般之要件,作為判斷本案的基本依據。遂于11月初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海門市人民醫院賠償三原告醫藥費人民幣324.44,其余由三原告自行承擔。二、駁回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