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車撞人誰埋單
作者:晏祥龍 發布時間:2007-12-10 瀏覽次數:1156
本網宿遷訊:沒有駕駛執照,開別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肇事司機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傷害人醫治等費用究竟由誰賠償?為此,保險公司、登記車主、肇事司機、出售后實際控車車主再次走上法庭,眾多法律關系,究竟由誰賠款,請看法院一二審如何判決。
無證駕車撞人被判刑
經過審理,2005年8月18日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鮑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克經濟損失8932.6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玲經濟損失101088.36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宿遷分公司在10萬元限額內支付,不足部分,由鮑軍、婁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作出后,婁明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宿遷財產保險分公司于
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
被告王明青辯稱,我不負有返還賠償款的義務,因為該車已轉讓給婁明,婁明是實際車主,應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婁明辯稱,我不應該返還賠償款,原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已經很明確,該賠償款是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不是墊付,該車投保的時間是
被告鮑軍辯稱,本案原告行使追償權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原宿城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判決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并非墊付責任,原告請求適用
由肇事司機和現車主賠償
宿豫區法院受理此案,一審后認為,財產保險公司和王明青訂立的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屬商業保險合同,該保險合同包含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雙方的權利義務應按照合同所附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來行使和履行。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輛,應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被告鮑軍作為成年人,對此應知曉,其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然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其主觀上具有故意。而依照我國保險法規定,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按照前述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駕駛人員無證駕駛造成第三者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同時,探究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及時得到救助,而不是縱容機動車駕駛員的恣意違法行為。故依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承擔了本案中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第三者的損失后,有權向致害人鮑軍追償。關于被告婁明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經查,鮑軍陳述車鑰匙是從婁明手里拿的,而婁明則陳述自己把車鑰匙放在公司的柜臺上,鮑軍拿走鑰匙未經其同意,這說明婁明作為車主并未盡到對車輛的妥善管理義務,發生事故應與致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本案中被告婁明亦應對鮑軍所負債務向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被告王明青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事故車輛在事故發生前,被告王明青已經將該車轉讓給被告婁明,雖車輛未過戶,但被告王明青已不可支配該車,對本案的事故發生無過錯,原告保險公司要求被告王明青承擔責任沒有依據,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王明青相應辯解意見,予以采納。被告婁明、鮑軍所辯,無法律依據,不予采信。據此,今年8月,宿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鮑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保險公司已賠償案外人吳玲、李克的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婁明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婁明、鮑軍不服,向宿遷中院上訴稱,鮑軍所犯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因此不適用保險法中關于故意造成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追償的情形;原宿城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判決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并非墊付責任,本案不應適用2006年7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規定不具有溯及力,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保險公司無權追償。
宿遷中院二審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今年11月底,宿遷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這是一起看似很簡單卻涉及諸多法律關系的常見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其教訓既深刻,又很值得眾多人吸取。其一,當前二手車交易非常眾多,依照法律規定,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旦發生事故或糾紛的,原登記車主就要牽涉其中,有時還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為了防止牽進官司,車主交易車輛后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登記。其二,礙于情面,有些車主往往不好意思回絕無證親朋要求試開車輛請求,這實質是在縱容親朋違法,不僅害親朋而且也害自己。本案車主婁明就是慘痛教訓的實例。其三,有些年輕人,只是拿別人車開了一兩回,就認為會開了,沒有正式駕照也敢上路行駛。結果,十有八九會發生交通事故。不但把自己送進牢房,還給他人、親朋帶來難以磨滅的傷害。因此,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千萬不能駕車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