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老年人離婚案件是指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60周歲以上的離婚案件。近年來,老年人的離婚案件數量在逐年上升,解決好老年人離婚問題也成為現實中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老年人離婚案件的現狀

 

(一)老年人離婚案件的數量在逐年增加

 

近幾年大豐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老年人離婚案件的數量和比例都在增加,其中2007年老年人離婚案件占全院離婚案件的4.8%2008年達到6.7%2009年上升為9.2%。老年人離婚案件數量的大幅上升已經成為引起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

 

(二)再婚老年人的離婚比率較大

 

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重新組合成家庭后卻發現婚姻并沒有象其想象的那樣,他(她)們最終還是選擇了走上法庭,其中不乏因為性格不合、難以溝通與磨合等原因,但絕大部分還是由于財產問題造成的。再婚老年人的婚姻關系不穩定的原因有很多,感情相對比較脆弱,來自于子女的干涉比較多,過多的考慮各自的經濟利益,而且大多數是“搭伙”過日子,生活中稍有矛盾就會導致雙方分道揚鑣。

 

(三)老年人多為追求生活質量而離婚

 

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對人生的價值觀和婚姻觀念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以前老年人離婚是很難得到社會與公眾認可的,所以老年人雙方即使有很大的矛盾也很難到法院訴訟離婚,而且人民法院也不會輕易判決雙方離婚。但是現在公眾對于老年人的離婚有了很大的寬容與理解,對于一些原本婚姻基礎不好,由于歷史原因,婚姻并不如意,湊合型的家庭在生活上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為導火索,引發雙方離婚。還有的老年夫婦由于長期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打罵,日久積怨成仇,孩子年幼時為了撫養孩子只得勉強湊合過日子,待子女長大后以為責任已盡而發生離婚,這種情形下起訴離婚一方的決心相當大,態度相當堅決。

 

二、老年人離婚案件的難點

 

(一)婚姻共同財產難以分割

 

老年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要比年輕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難度大的多,現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兩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已經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為必然結果,最終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輕人那樣貸款另購房屋,不管法院將房屋判給哪一方都會使另一方無處安身,在執行中也往往出現不能執行的客觀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婦離婚分割財產更是難上加難,多數情況下婚姻財產既包含了與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財產,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財產,并非簡單的共有財產,有時雙方子女也會為了各自的利益參與其中,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稍有不當就會引發更大的矛盾。

 

(二)解決老人離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難

 

在老年人的離婚案件中,有一部分老年夫婦屬于一方是退休人員,而另一方則沒有任何收入。步入老年后大多老年人體弱多病,需要常年吃藥或定期住院治療,雙方僅依靠一方的退休金勉強維持生活。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如果一方起訴離婚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法官會左右為難。

 

(三)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比較難

 

有的老年人歲數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響,在開庭時無法正確表達或并不直接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有時需要法官反復揣摩才能領會其真是意思,或者根本就不能領會其真實意思。有的老年人還經常反復,今天告訴你一個觀點,明天再告訴你另一個意見,而且有的老年人固執己見,根本聽不進任何講解。一旦法官根據一些表象輕易作出判決,就可能導致不良后果。

 

三、老年人離婚案件的對策

 

(一)強化調解優先

 

在我國,婚姻案件是必經調解程序的,對于老年人離婚,人民法院更應審慎行使裁判權,以調解為主線,貫穿始終。注重調解藝術,加強心理疏導,把有關的法律規定先告知當事人,使他們自我衡量,對判決結果有一個正確的心理預期。法官在庭審中要善于發現雙方的矛盾焦點,著重解決焦點問題。對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要多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必要時讓他們的子女和親戚朋友以及有關基層組織參與調解,積極促成雙方和好。人民法院還可以將這類案件的調解放置于庭前,以避免雙方在當庭對峙時出現不理智情形,使本來能夠和好的夫妻關系因辯論而使矛盾激化。緩和的調解程序可以幫助雙方彼此減少敵意,消除誤解,化解矛盾,并最終挽救一個婚姻,減少一個社會矛盾。

 

(二)不盲目判決不予離婚

 

對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案件,如果確已無和好可能,在作出判決前也要注重調解,盡量化解矛盾,不要草率作出不予離婚的裁判。要以人為本,體現司法人性化。法官要有較強的親和力,用耐心了解老年人離婚的真正原因,適時引導老年人雙方追憶夫妻共同度過的甜蜜歲月,以消除隔閡,緩和沖突,營造溫馨和緩的庭審氣氛,避免給老年人帶來心理壓力和增加訴訟雙方的對抗情,如果經過法官引導依舊不能和好,也要在雙方情緒穩定時做出離婚裁決。

 

(三)強化人民法院的職權作用

 

老年人的訴訟能力相對于中青年人較弱,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加強對老年離婚當事人的訴訟指導,積極引導老年當事人向法庭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加大釋明法律的力度,向當事人闡明不舉證以及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實事實,對于舉證確實困難的一方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加大取證力度,確保案件的裁決公平公正,不能因裁決失誤給當事人或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和后果。

 

(四)著重考慮老年人離婚后的生活問題

 

對于老年人離婚,要充分考慮老年夫妻在離婚前與離婚后對雙方生活的影響。有的老年人年齡比較大或者重病在身。判決離婚后,一方當事人可能會由于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而出現難以維持生計的后果,這種情況下非不得已就不應判決離婚;而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通過某種途徑能夠解決雙方當事人,主要是生活困難一方當事人離婚后的生活問題,就可以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對判決離婚后一方當事人無獨立生活能力,又沒有贍養人的,不應盲目判決雙方離婚,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尋求支持與幫助,還可以向其親戚朋友尋求支持,另外如果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房產等有價值的財產,可以引導其與親戚朋友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在充分考慮妥善解決老年人離婚后的生活問題后做出相應的判決。

 

(五)建議加大對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

 

國家和社會在采取措施健全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方面也加大了投入,但是對于滿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還有一定差距,所以建議國家和社會加大對沒有生活來源且沒有生活能力老年人的投入,使老年人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解決好老年人的離婚問題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不僅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國家制定相關法律和具體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也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幫助,使老年人過一個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