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昨日,睢寧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保管女兒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200512月,王某前夫劉某因工死亡,其親屬獲得賠償款221500元,但就這筆賠償金的分配和保管上,使得婆媳之間反目,雙方在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請來村書記夏某作調解工作,最終達成“撫恤金分配協議”,約定撫恤金中,女兒繼承的部分89000元作為其撫養費,每年提取2500元(特殊情況除外),交由村書記保管。后王某帶著女兒改嫁他人,多次向村書記索要全部撫養費未果,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撫恤金分配協議”中關于女兒撫養費的使用上,是雙方當事人在互不信任的情況下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保護,為此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