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百多萬的貨款都是常興服裝公司與你公司發生的業務,怎么找我要錢呢?”“對賬單、送貨單都是你個人簽字的,誰簽字我找誰要錢。”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針鋒相對,公司業務個人簽字,欠款到底由誰來承擔?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6年年底至2018年1月,一帆無紡布公司與王康發生業務往來,由王康向一帆無紡布公司采購無紡布。2017年8月,王康成立常興服裝公司,并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王康向一帆無紡布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其內容為王康欠一帆無紡布公司貨款102萬,并承諾分期每月付款,但此后王康未履行付款義務。2018年11月19日,一帆無紡布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王康、方馨(系王康妻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王康辯稱,欠款所涉及的業務系常興服裝公司業務,并非個人業務,不應由個人承擔。被告方馨辯稱,原告一帆無紡布公司無證據證明與王康發生的業務系其夫妻共同經營,且其與王康已離婚,原告要求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貨款雖然發生在被告王康、方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買賣合同的主體為原告一帆無紡布公司和被告王康個人,雙方對賬后形成的欠條也是由被告王康以個人名義出具,該債務超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一帆無紡布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夫妻雙方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因此原告主張被告王康、方馨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對被告王康提出的與原告發生業務往來的主體為常興服裝公司,而非其個人的抗辯意見,經查,原告發貨單上的客戶名稱均為被告王康個人,對賬單也是王康個人名稱的業務統計,出具的欠條亦寫明“今本人王康欠……”,上述業務憑證中均未有“常興服裝公司”字樣,且常興服裝公司成立于雙方業務后期。因此法院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王康個人之間發生本案所涉買賣關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康支付原告一帆無紡布公司貨款102萬及相應利息。(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則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