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官親屬從事律師職業所引發的問題的思考
作者:辛愛農 趙凡淇 發布時間:2010-02-24 瀏覽次數:975
解決法院在職工作人員中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從事律師職業與法官廉潔司法之間的矛盾,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筆者認為要著力在建立法院與司法局的長效互動管理機制、法院內部管理機制和法官及其家屬的思想教育上下功夫,以構建完善的制度為目標,使法官行為強行入軌,實現對法官與律師關系問題的零投訴和零處理的關鍵所在。
一、建立長效的互動管理機制
一是要建立法官與律師關系登記制度。要求所有與在轄區內執業的律師存在親戚、同學等較為密切關系的法官,均要在法院紀檢部門如實進行登記,將法官與律師的非業務關系公開化。同時接受群眾對法官與律師關系密切的投訴舉報,認真核查,如發現有隱瞞不報的情況,嚴肅處理。
二是要建立回避登記備案制度。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回避制度,對法院離任和提前離崗人員、干警直系親屬代理的案件進行嚴格審查,并將當年離任和提前離崗人員名單及時通報司法局,司法局發現上述人員參與法院辦理案件訴訟活動的,及時通報法院,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參與訴訟的決定,并及時向司法局反饋結果。
三是要建立“黑名單”制度。針對個別律師為了擴大案源和業務范圍,在與當事人接觸過程中,極力鼓吹自己與法院或法官的關系如何如何好,和某某法官是一家人等等的情況,法院要與司法局共同制定出臺“黑名單”制度。對違反上級部門規定包括上述弦耀自己與法院或法官有關系、打著法官旗號亂收當事人費用等不良行為的律師,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后,及時將名單告知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
二、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措施
一是要建立重大事項申報制度。法官在操辦婚喪、生日、子女升學、喬遷等涉及人情往來的重大事項時,不得邀請或接受自己承辦或參與審理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參加;不得參加自己承辦或參與審理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代理人的涉及人情往來的重大事項。如確有必要邀請律師、法律工作者參加,提前3日向法院監察室報告并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邀請或參加。
二是要減少法官與律師的直接接觸。設立訴訟服務窗口,為來院群眾和訴訟參與人提供法律咨詢、轉遞訴訟材料、查詢案件信息、熱線答疑解難等服務,對訴訟當事人向法院遞交的答辯狀、上訴狀、申請證人出庭、評估鑒定、訴訟保全、先予執行等訴訟材料,通過服務窗口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和承辦法官,對訴訟當事人來法院了解其案件信息、進程的,及時通過案件信息系統與承辦法官取得聯系并解答,避免法官與代理律師的直接接觸。
三是要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對法院全體干警的業內和業外活動進行明查暗訪,對法院干警在工作過程中處理與律師關系的問題,定期組織聽庭、抽查卷宗、召開座談會,針對法院干警在八小時之外與律師的關系,不定期對當事人進行回訪、召開座談會或暗訪,設立法官與律師關系舉報箱、向群眾發放民意調查表,積極查找律師的線索,并及時介入調查。同時健全投訴立案制度,對于任何關于法官與律師的投訴舉報,紀檢部門都必須立案,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
三、做好法官及其親屬的教育
一是教育法官家屬要做“廉內助”。 教育法官家屬要尊重親人的職權,嚴把自己的家門,營造良好的家風,做合格的“廉內助”。教育法官家屬既不能要求、慫恿、逼迫親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做違紀違規的事,也不能打著親人的旗號,利用他(她)們的身份和影響力發號施令、搞特殊化,更不能背著親人包辦代替、插手案件,謀取私利。要求家屬務必堅持清醒頭腦,時時注意提醒親人堅持原則,不能以親情、感情代替法律,不能勸親人搞“法外開恩”。
二是通過案例對法官進行警示。通報各地發生的一系列由律師拉攏法官導致法官受賄、枉法裁判的刑事案件,結合個別法官因未處理好與律師的交往而違法違紀的案件,及時對干警進行警示教育。通過對違法案件的披露,使法院干警認識到與律師非正常交往的危害性、危險性,在思想上提高認識。教育法官要加強自律,自覺保持中立、公正的法官形象。
三是要求法官加強自律。要求法官在訴訟過程中,除核對當事人身份外,不允許和律師打招呼、問好,不允許交談案件以外的其他事項;庭審中要嚴守司法禮儀,言行規范,保持法庭莊嚴;與律師通電話只限于通知有關訴訟活動的時間、地點,不能談及任何關于案件處理的內容及案件之外的事情;在訴訟活動之外,不許和律師稱兄道弟、發展私人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