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本是家庭小事,卻無理糾纏大動手腳,媳婦和其母親竟然合力將公公打傷。近日,高郵法院審結了一起公公狀告兒媳和親家母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被告馮某系原告方某兒媳、被告周某之女。原告方某之子方某某與被告馮某因婚姻糾紛而訴訟離婚,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夫妻關系尚未緩和。200824日下午,被告周某某陪同被告馮某前往位于江都市福都花苑原告方某之子方某某的住所。原告方某手持火鉗在樓下生煤爐,看見兩被告欲上樓進入其子的住所,就上前阻止,被告周某奪下原告方某手中的火鉗,揪住原告的衣領,兩人均跌倒在地。在倒地糾纏中,被告周某用生煤爐用的鐵煙筒擊打原告的頭部,致原告頭部受傷,血流滿面;原告則揪住被告周某的頭發,致其一撮頭發脫落。被告馮某在身面拖拽原告,但未對原告造成傷害。

高郵法院認為,本案糾紛系因原告方某和被告周某不適宜地參和到其子女的夫妻矛盾中而產生的。作為長輩,本應對子女的矛盾從中多做鈍化、勸解、和好工作,原告方某和被告周某卻未能很好地向這方面努力,二人不冷靜的言行反致家庭矛盾擴大、糾紛升級,其行為不妥。被告周某在糾紛中用鐵筒擊打原告方某,其過錯行為致原告頭部受傷,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糾紛的直接起因在于原告方某阻止被告馮某前往其丈夫的住所,原告方某的阻止行為既不合情理也于法無據,故原告在本案中亦有一定的過錯,根據“過失相抵”原則,應相應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被告馮某在糾紛中雖有拖拽原告的行為,但其行為與原告人身受損之間無因果關系,故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周某應賠償原告方某醫療費、誤工費合計18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