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723,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裴某某返還原告徐某某人民幣1500元。

2004年元月,被告裴某某以婚姻介紹為名,將連云港市灌南縣付某某的女兒介紹給原告徐某某相識,并在同年分兩次向原告收取介紹費1000元和500元。后原告與付某某的女兒并未結婚,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裴某某返還結婚保證金”15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裴某某以為原告介紹對象為名而收取原告1500元介紹費,其所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且沒有合法根據,屬無效民事行為,因此構成不當得利,應將所收利益返還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