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陳燕萍工作法是新時代馬錫五審判方式
作者:思想高地 發布時間:2010-02-24 瀏覽次數:2093
觀點闡述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公丕祥
時間:2月23日
地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陳燕萍工作法研討會現場
觀點一:陳燕萍工作法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注入時代精神
以“群眾”二字為核心內容的陳燕萍工作法,繼承和發展了馬錫五審判方式,體現了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時代價值。在新的歷史時期,面對人民群眾對司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馬錫五審判方式所強調的走群眾路線、注重調解、方便群眾訴訟的精神實質仍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值得并且需要我們去總結、繼承和發展。而陳燕萍工作法產生于人民法庭,面向的主要是生活在農村,文化素質相對不高、訴訟能力相對不強、推崇情理,甚至認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眾,適用的主要是婚姻家庭、損害賠償、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等民事案件,發揚的正是馬錫五審判方式中的巡回審理、就地開庭、方便當事人訴訟等審理方法和審判原則,展現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識、善于發揮個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陳燕萍工作法與馬錫五審判方式都是多元解決矛盾糾紛的成功實踐。
陳燕萍工作法不僅體現了馬錫五審判方式所蘊含的精髓,而且根據審判工作實際把馬錫五審判方式優良傳統與審判工作客觀規律結合起來,在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基礎上有所創新、有所發展。陳燕萍工作法統籌兼顧司法工作的專業性與走群眾路線的關系,在辦案過程中,既遵循民事訴訟的原則和程序,保持審判的莊重性和嚴肅性,又滿腔熱情地關心群眾,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力求審判的開放性和通俗性,這兩個方面的有機結合使得陳燕萍工作法成為新的馬錫五審判方式。
觀點二:法官不能滿足于簡單的坐堂問案
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具體到司法方式上,就是要堅持能動司法、走群眾路線,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陳燕萍工作法”的精髓至少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調查走訪。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片面強調法律真實與程序公正,簡單地“坐堂辦案”,單純依賴證據規則追尋法律事實,不去深入實際了解案件的情況,不去認真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建議,不去合理干預訴訟的進程,使司法活動脫離社會和民眾的期待,導致裁判結果雖然在法律上說得過去,但老百姓卻不理解、不認同、不接受。隨著轉型期中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階段,與公平正義有關的社會矛盾和問題也日益凸顯起來,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任務更加具有重要性、緊迫性和復雜性。人民法官應當正確認識和處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關系、群眾公正觀與法律公正觀的關系以及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堅持實質正義的優先性,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是情法兼容。在中國傳統司法實踐中,講求情理與法律的融合。但是,情理與法律又常常出現彼此對立的現象。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須堅持依法司法,但如果案件的處理違背情理,司法效果就會大打折扣。我們認為,法律優先不應當成為司法審判拒絕融入情理的正當理由。人民法官要充分關注情理的因素,在不與現行法律沖突的條件下,將一般的道德原則、普遍的是非標準、善良的民俗習慣以及人情關系的合理因素引入司法審判過程,使司法過程與結果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期待。
三是調判結合。調解優先原則是中央確立的一項重大司法政策,要求審判人員必須把調解作為一種辦案理念、辦案程序和辦案方法,而不僅僅是一種結案方式,始終將調解手段放在案件審理、糾紛化解的首要位置。還要求審判人員要科學把握適用調解或者判決方式處理案件的基礎和條件,根據各類案件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當事人的利益訴求,靈活運用調解或判決的司法方式。
四是人文關懷。在我國國情條件下,訴訟對于相當一部分群眾尤其是鄉土社會的基層群眾而言,往往是不得以而為之的無奈選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往往承受著無形的壓力,時常難以理性地面對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司法作風簡單、生硬、粗暴,則當事人難免會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甚至產生與法官的對立情緒,也必將影響糾紛的有效解決。人民法官必須以優良的司法作風,使群眾了解司法、信任司法,進而為順利化解矛盾糾紛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