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針對當前拆遷行政裁決案件審理情況進行調研,分析其審理難點及產生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行政拆遷糾紛案件審理難點

 

1、行政相對人纏訴、濫訴及通過訴訟外行為給審判施加壓力問題越來越突出。由于在行政拆遷案件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對拆遷規劃、土地征用、拆遷裁決等諸多行政許可環節單獨提起行政訴訟,相對人借此在各個環節提起多次訴訟,一方面想借訴訟拖延拆遷時間,一方面想通過每個環節的訴訟來細尋拆遷漏洞。同時,在審判過程中,相對人還會將一些與拆遷相關的圖片及自己的不滿發在網上進行熱炒,希望通過進一步擴大事態造成廣泛的社會影響,從而通過片面的輿論來給案件審理施加壓力。

 

2、行政機關消極應訴問題為查明案情設置了很大的障礙。該院在此類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發現,相關行政部門在應訴上非常不重視,非常不積極。拆遷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綜合性工作,人民法院要審查行政機關拆遷行為是否合法,必須在庭審中對拆遷行為有關細節進行審查,也就需要行政部門直接負責整個拆遷工作的人員出庭應訴。而在審判過程中,行政機關要么不派人出庭應訴,要么派不相干的人出庭應訴,法官發問時,往往以不了解情況作答,使得一些事實無法在庭審過程中查清。另外,在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時,相關行政部門也顯得很不積極,不配合。

 

3、其他拆遷人熱切的觀望態度甚至幫助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正當的利益訴求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由于被拆遷方是一個利益相關的群體,一個被拆遷人引起的訴訟不僅僅是個案,它的審理結果直接關系著其他拆遷戶的利益。因此,當一個拆遷戶起訴時,一些原本沒有拆遷異議的當事人也不肯按時搬遷了,紛紛要求等到別人都搬的時候一起搬,還有的已經搬遷的拆遷戶也到政府部門表示要求與后面拆遷的人享受同樣的待遇。另外,他們還會出庭幫助該拆遷戶證明對其有利的事實,同時在網上附和、聲援其言行。

 

4、拆遷行政裁決行為雖合法但也有明顯的程序瑕疵使得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處于兩難境地。該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一部分行政拆遷裁決雖然基本上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行政部門在整個拆遷工作過程中還是有這樣那樣的程序瑕疵存在,同時也存在個別裁決事項不合理問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些存有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該維持。但這樣一來,行政相對人就會抓住這些程序瑕疵為把柄指責法院辦案不公,官官相護,使審判工作變得很被動。

 

二、存在上述突出問題的原因分析

 

1、行政相對人追求最大化的拆遷利益心理驅使其采取一系列擴張聲勢的行為。由于《物權法》加大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即將修改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也給被拆遷人同樣的信息使得他們對拆遷補償的期望值遠高于拆遷單位的拆遷補償標準,因此經過數輪交涉談判仍難達成一致意見,最終進入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行政相對人保持同樣的心態,對司法裁決也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通過司法審判來確認行政拆遷裁決的違法,或者通過司法機關調和獲取較大利益,同時又擔心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袒護拆遷部門從而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因此就想盡辦法造成輿論聲勢給政府及法院施壓。

 

2、社會輿論及司法工作大環境助長了行政相對人不合理的趨利心理及行為。近年來,隨著網絡的普及,網絡輿論的確在一些社會事件中給行政和司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再加上信訪問題的困擾,相關部門在對待一些事件當事人時的確有遷就、息事寧人做法,導致其一些不合理要求也能得到滿足,這也無形中助長了當事人借炒作拆遷事件謀取法定外利益的心理。

 

3、行政機關部分領導及工作人員對行政拆遷裁決案件缺乏應有的責任心導致其消極應訴行為。審判人員在與作為當事人的行政部門溝通協調過程中發現,很多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都認為本單位只是執行縣政府的拆遷任務,現在案子到了法院就應該由法院來處理好這個拆遷糾紛,法院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是對縣政府的拆遷裁決進行審理,法院如果支持裁決就是支持拆遷工作,如果撤銷裁決就是對縣政府的拆遷工作不認可。這種觀念直接導致了相關部門及人員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積極應訴的表現。

 

4、政府及其部門的一些主客觀因素導致了拆遷工作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行政拆遷工作往往在一個地方被當作政府的一件大事來抓,且與其他建設項目相關聯,立項之后就迫不及待的開始進行,政府對其部門往往以命令的形式要求其在短期內完成龐大的拆遷任務,在工期短、工作量大、要求高的任務面前,相關部門及人員就會在復雜的拆遷工作中忽略了嚴格的程序要求而使得裁決行為留有瑕疵。另外,拆遷工作人員局限于自身的業務素質及執法水平也有可能導致拆遷工作質量不高。

 

三、對策建議

 

1、加大對此類糾紛的訴前調解力度。對于這類矛盾突出、社會影響極大的拆遷糾紛,法院要及時啟動訴調對接機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化解工作,與相關部門形成合力力爭將矛盾化解在訴外,這樣就能避免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矛盾集中于法院,相關部門甩包袱的問題,同時也能避免判決后法院可能面臨的涉訴信訪壓力。

 

2、加大對行政裁決行為的審理力度。面對復雜的行政拆遷糾紛,由于其事關被拆遷群眾切身重大利益,承辦法官一定要加大對事實的審查和調查力度。對協調無果的案件,如果經審查行政行為合法,要及時做出維持判決,維護法制權威;如果行政行為有瑕疵,也要明確指出;如果行政行為不合法或明顯不合理,該撤銷的要撤銷,依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管是維持還是撤銷的行政判決結果都要有理有據,令人信服。

 

3、進一步加強法律釋明工作。在對此類糾紛進行審理和協調的過程中,審判人員一定要準確的向被拆遷人講明相關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幫助分析,權衡利弊,促使其放棄不合理的要求,作出明智的選擇,最終實現拆遷糾紛的和諧解決。

 

4、貫徹人性化的司法理念。由于拆遷安置工作事關被拆遷人以后的生活,對其影響甚大,法官在協調和審理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實際需求,無論是向當事人提供調解方案還是判決時都要充分體現出對當事人的人性關懷,本著理解和關心的態度來做工作更易于被當事人所接受,也能贏得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5、進一步加強司法建議工作。對于拆遷行政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法院要及時進行梳理和調研,特別是針對相關部門在拆遷和訴訟過程中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不負責任的態度和消極的表現,要及時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發司法建議,督促其依法正確的履行職責。

 

6、建立和完善網絡輿情應對機制。針對那些歪曲事實的涉法網絡信息和言論,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和疏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