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見證輝煌-點擊常州法院青少年維權工作三個關鍵詞
作者:肖天存 發布時間:2010-02-22 瀏覽次數:1702
2009年,常州法院審理了各類未成年人案件1004件,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53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651件。這是筆者從日前舉行的常州少年審判新聞通報會上獲悉的一組數據。“‘434、615、
關鍵詞一“434”:434名混沌少年受到拯救
434,這是2009年常州法院經審理判決的少年犯人數。
“法官審理一個個誤入歧途的失足少年,就好比是醫生面對那些患了疾病的孩子,需要精心的診斷和耐心的治療。”常州中院少年庭庭長蔣繼業說。該市少年法庭的法官們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堅持把審判中的教育作為少年法庭法官的一份特殊責任,在審理涉少刑事案件中找準重教育這個重點,真正將教育感化挽救貫穿到審判的全過程。
小劍原系我市某專修學院的一名學生,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起訴罪名成立,判決小劍有期徒刑三年。二審中,承辦法院通過全面調查該案的發案背景、小劍的成長軌跡、家庭環境等,發現該案的定性雖無不當,但應考慮該案的犯罪起因是少女們因與異性朋友不當交往方式導致,這種意氣用事的聚眾斗毆行為與那種爭霸一方、流氓成性、橫行鄉里的聚眾斗毆行為有所區別,且芮某真誠悔罪、并賠償傷者損失,綜合全案的情節,從有利于挽救失足少年出發,二審法官的真情感化,引導其知曉了犯罪原因,樹立了改過信心,二審依法改判小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去年12月30日,中院少年庭全體法官趕赴小劍居住地的派出所、司法所了解、回訪幫教被判處緩刑的小劍,在詳細了解小劍的服刑情況、服刑期間的反思感悟以及對未來人生的設想后,中院少年庭的法官們從法律責任、家庭影響、個人名譽等方面與小劍進行了深入的交談,指出犯罪給各方帶來的危害,小劍聽后非常感動,再次對以前所作的錯事感到深深的后悔,表示一定好好反省,認真改造,重新做人。
針對未成年被告人被判處非監禁刑后失學失管的問題,中院少年庭與天寧法院聯名提出情況反映,引起了常州市委范燕青書記和市委常委、政法委孫國健書記的高度重視并作出批示,經市政法委牽頭,由中院少年庭起草,與市教育局、勞動局、司法局、團市委、關工委共同研討制定了《常州市共同處置被判處非監禁刑未成年人失學失管問題的實施辦法》,成為在全省為解決被判處非監禁刑未成年人失學失管問題率先出臺文件的地區。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張新民批示:“常州的做法很好”,給予了充分肯定。
關鍵詞二“615”:615項少年權益獲得保護
2009年,常州少年審判一份份民事裁判文書折射的是,615項少年權益經及時審理獲得司法保護。近年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撫養費、道路事故、醫療、校園傷害、產品責任等各類糾紛最終會選擇訴訟進入司法途徑。常州少年法庭的法官們在依法審判的同時,更多地在思考如何讓孩子成長、家庭和睦、校園平安、社會和諧有一個良好的環境。
在審理涉少民事案件中,少年法官堅持找準重引導這個重點,突出重點保護,充分體現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積極地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主動深入基層,到企業現場,到村民家中,不厭其煩,以“耐心、細心、熱心、誠心、交心”化解怨氣,案結事了,在少年審判方法上彰顯司法親和。一年中,涉少民事案件的調解撤訴率達58%,及時保護了一大批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受撫養權、受教育權和受探視權。 在某保險公司與劉樂、楊小東、劉長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未成年人劉樂因車禍已多次治療且需進一步后續復健,由于協商不成,賠償事宜久拖未決。中院少年庭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經過四輪背靠背的調解,終于將包括后續復健費用在內的所有損失納入,形成了一攬子的調解方案,各方均表示滿意。被上訴人楊小東更是即時從銀行取現,當場履行了5萬余元。在某保險公司與李兆明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承辦法官積極主動進行釋明工作,引導當事人正確對待保險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最后該案以全額賠款的方式調解結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注重判后釋法,通過法官寄語、法官答疑的方式,促進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的理解和接受。在
關鍵詞三“12”:12位心理專家與少年庭法官同行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最大特點是絕大多數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都與其家庭和成長環境有關,都與他們心靈扭曲有關,少年犯被告人可塑性強,常州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摒棄就案辦案的思想觀念,堅持找準犯罪根源,這些孩子回到社會以后,很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常州法院在少年審判實踐中嘗試引入心理輔導,加強對案件當事人的心理矯正。2009年8月,中院少年庭與常州市心理衛生協會通力協作,在全省率先創設了常州市少年法庭心理輔導中心,12位心理咨詢師正式選聘為專家組成員。實踐中,通過專業人員與失足少年的深度溝通,了解他們的成長經歷,幫助失足少年分析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心理動因。法官及時從心理咨詢師處獲得反饋材料,并根據掌握的具體情況研究審理和幫教方案,在庭審中“對癥下藥”,努力矯正被告人的心理扭曲。
沭陽人小可,案發時未滿18歲。被告人于2009年5月某天凌晨,在永紅街道周家村旁的公廁女廁所門口,采用掐脖子等手段,劫得手機1部,耳環1付,共計價值人民幣480元,涉嫌搶劫罪。2009年9月在鐘樓法院“圓桌少年法庭”第一次開庭時的心理輔導中,對他進行了SCL-90心理健康量表的測試,結果顯示他的心理健康狀態雖然在正常值范圍內,但提示有輕度的敵對情緒,有輕度的敵對感情和行為,情緒較脆弱,心情煩躁,缺乏耐心,感到孤獨和苦悶,容易煩惱和激動。同時,時常伴有厭煩的感覺,會因一件小事而爭論直到不可控制的脾氣暴發。
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