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駕駛無號牌電動四輪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陳庭庭 發布時間:2021-12-28 瀏覽次數:1114
2012年2月,繆某母親在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保額為60000元,并指定身故受益人為繆某,2020年10月25日,繆某母親駕駛無號牌電動四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繆某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投保人無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件的機動交通工具為由拒絕理賠,故繆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案涉保險的免責條款已對投保人徐秀云生效,但在本案中,保險公司不得以無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件的機動交通工具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理由為:首先繆某母親駕駛的案涉車輛相關數據并未進入車管部門頒發證照所依據的全國機動車輛產品公告查詢服務系統,客觀上無法取得機動車號牌及證照;其次,結合車輛客觀上無法取得機動車號牌的事實,繆某母親不可能產生該車系案涉保險條款中所指的機動車的認識,故亦無從要求其根據法律規定去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最后,案涉事故認定書并未載明案涉車輛存在改裝、超載或者用于營運等情形,因此繆某母親對保險事故的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故繆某作為案涉保險指定的唯一受益人,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繆某支付保險理賠金60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無號牌電動四輪車雖經司法鑒定屬性為機動車,但投保人作為一名普通的消費者,只能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車輛性質作出判斷,由于車輛生產廠商對外宣傳銷售以及駕駛方式設計上的誤導,結合車輛客觀上無法取得機動車號牌的事實,投保人無法知曉其所購買的車輛就是機動車,更不可能產生該車系案涉保險條款中所指的機動車的認識,故亦無從要求其根據法律規定去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不得以無有效駕駛證件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件的機動交通工具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