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一天上午,我們開著警車前往南通某地董某租賃的廠區進行財產保全。申請人南通某建筑機械廠與被申請人董某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進入董某租賃的廠區,董某正在一間辦公室內悠閑地抽著煙。見我和書記員敲門進去,董某立即盤問:“你們干什么?”

 

“我們是法院的。”說著,我們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法院?法院找我做啥?”

 

我們將保全的來龍去脈說了一遍。董某滿臉怒氣,大聲吼道:“我是一個農民,官司還沒打,怎么可以保全我的財產?不行,不準照相,不準查封。等打了官司再說。”

 

面對無知的董某,我們耐心細致地釋法明理,盡量讓董某的怒火壓下來。我隨即說:“能否先讓我們看看機器設備?”

 

“可以,但不準查封,不準照相。這是我的權利。”

 

隨后我們來到廠區詢問哪臺機器,機器的型號在哪,詢問材料名稱。

 

董某狡詐地說:“沒有型號,你們自己看。機器都是。”

 

我們知道董某在玩花招,但又不好發火,在看完機器設備和材料后,回到董某辦公室,對他采取心理攻勢。我單刀直入地說:“剛才已經對你講了,我們是依法執行公務。你只有配合的義務,沒有阻礙的權利。”

 

“我不是不配合,我不懂法律,你們把裁定書給我,我傳真給我的律師看,如果律師讓我收下,我就收下。另外,我也請我的在檢察院工作的親戚看一下。看我能不能簽收。”董某見我們只有兩名執行人員,依仗廠里人多,根本不放在眼里。

 

“法律文書你簽不簽不影響法院的查封。你配合也好,不配合也好,我們今天是依法對你的財產進行保全。”

 

“那不行,你們過幾天再來。這兩天我要出去。等我回來,我一定配合。”

 

看來,要想讓董某告知機器設備型號、說出財產的價值是不可能的了。但為了和諧執行,我決定還是讓申請人來指認比較妥當。我立即給申請人南通某建筑機械廠法定代表人打電話,請他派人來指認哪些財產該保。不一會兒,某廠來了3人,一一指認保全財產。我們立即抄寫機器型號、物品名稱,然后貼了封條,貼了查封公告等。

 

查封完畢,我和書記員又向董某交待說:“你要依法盡保管義務,否則要負法律責任……”

 

董某坐在辦公桌前,看著我們,一聲不吭。

 

我覺得到被申請人單位保全財產,要講究策略,不能感硬來,盡量讓被申請人理解配合,把道理講透,讓他心悅誠服,否則很可能遭到當事人的抵觸情緒,甚至有法官的生命受到威脅。

 

下午1點多鐘,滿載著勝利的喜悅,我們餓著肚子返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