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于2020年5月份從某保險公司處為其變性拖拉機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2020年6月份,因操作不當,該男子駕駛拖拉機與另一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雙方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該男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方承擔主要責任。后經定損,該男子應賠償對方車輛損失一千九百余元。男子要求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但公司卻辯稱,雙方保險合同因男子申請退保,保險合同已解除,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拒絕理賠。明明剛購買的保險,自己從未申請退保,怎么說解除就解除了?經問詢得知,保險公司認為其售賣的交強險不符合規定,已經單方解除保險合同,并將保費退還了男子。說好的購買保險,轉移風險,因為對方一句話就這樣沒有了。男子難以平息本次內心的焦慮,就只好先賠付了轎車車損,之后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保險責任。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責任保險合同糾紛,判決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男子賠償款一千九百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5月16日,原告張某為其變型拖拉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交納了交保險費,保險期限為2020年5月17日00時起至2021年5月16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張某。2020年6月30日10時45分許,柳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句容市天王鎮浦一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浦一路與天龍路交叉十字路口時,與沿浦一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張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本起事故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柳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本起事故造成柳某小型轎車損失為6350元。后經定損,按照事故責任,原告張某賠償了柳某損失1905元。

在原告張某未申請退保的情況下,被告保險公司單方于2020年6月9日00起終止上述保險的保險責任,于2020年7月22日退還給原告保險費1124.3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理賠未果,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出資為其變型拖拉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雙方形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該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雙方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應依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支付的柳某小型轎車車損1905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本起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雖將部分保費退還給了原告,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起事故發生前系原告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被告才單方解除合同的,故被告保險公司單方終止保險責任的行為對原告不產生效力,被告仍應依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