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調解為先和諧執法的科學方法--四論向陳燕萍法官學習
作者:本報評論員 發布時間:2010-02-05 瀏覽次數:2051
陳燕萍在基層法庭工作14年,處理3100多個案件,沒有一例錯案,調解率高達70%,其中婚姻家庭類案件調解率高達90%。陳燕萍調解為先、和諧執法的辦案方式被稱做“陳式調解”。學習陳燕萍,就要以她為榜樣,將促進和諧的理念和調解為先的方法,貫穿于執法辦案的各個環節,努力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司法調解在我國有著深厚的文化底蘊和社會基礎,符合中國人的文化傳統和心理特征。我國歷來主張“謙讓”、“和為貴”、“有事好商量”,竭力避免爭訟,發生糾紛大多希望在平等、友好的氛圍下通過協商,互諒互讓達成一致,訴訟是不得已而為之。調解已經潛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國的政治、哲學、宗教、倫理、道德、社會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質之間,調解被西方譽為“東方一枝花”或“東方經驗”,為司法調解工作大力開展打下了堅實基礎。
很多矛盾糾紛當事人之間本來并沒有多少過激的矛盾,如果當庭判決,對法官來說是省心、省力,但對當事人來講,可能就會因這一紙判決而埋下心結,甚至反目成仇。而調解工作做好了,不僅能滿足當事人解決糾紛的要求,還能滿足當事人保持和諧關系的要求;不僅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訟累,解決當事人訴訟難的問題,還可以節省大量的司法資源,緩解巨大的審判壓力。
調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
調解要求法官不僅精通法律知識,善于準確適用法律,還要具有化解矛盾糾紛、善于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只有通過不斷的調解工作實踐,增加社會閱歷、積累調解經驗、增進群眾感情,才能提高調解能力和水平。要取得調解的成效,需要審判人員不斷學習調解的方法和技能,提高調解的能力,要讓“調解優先”理念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陳燕萍就非常善于運用一個情字做調解。她常說,贍養案件會有親情,離婚案件會有舊情,鄰里糾紛會有鄉情,欠款糾紛會有友情,交通事故會有同情。這些“情”,就是她堅持調解的基礎所在,她認為,只要能喚起人間真情,很多恩恩怨怨都會煙消云散。所以陳燕萍堅信:調解優于判決,信服勝過屈服。
不論是調解還是判決,都必須立足于有效化解糾紛矛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司法實踐中,要科學把握適用調解或者判決方式處理案件的基礎和條件。對于有調解可能的,要認真進行調解;對于根本沒有調解可能的,要及時判決。要緊緊圍繞“案結事了”這個目標,盡可能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努力實現調解結案率和服判息訴率的“兩上升”,實現涉訴信訪率和強制執行率的“兩下降”,探索出一條“息訴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