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中違規促成顧客與第三人的交易,損害用人單位的交易機會,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近期,句容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勞動者違規“飛單”案件。

2010年10月起,張某任職于某知名電商公司,并于2018年10月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自2018年10月開始履行。2015年10月,該公司的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員工手冊》2015年修訂版的內容。根據《員工手冊》規定,破壞經營、暗中交易,使業務促其不成功被查證屬實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張某于2015年11月簽字確認,其已詳細閱讀《員工手冊》2015年修訂版及其補充內容,參加了培訓,已完全理解全部內容,認同并愿意遵守《員工手冊》的所有內容和規定。

根據該公司跟加盟商簽訂的服務協議,加盟商不得擅自通過其他渠道采購或自制商品在門店銷售。2019年,張某在工作中介紹其公司的加盟商客戶采購其他商戶的空調,導致該公司與該客戶之間的空調采購交易流失。該公司因此決定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后張某起訴該公司,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共計21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促成該公司加盟商與其他商戶交易,違反了該公司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張某公示的規章制度,且因該公司系實體零售企業,主營電器等銷售,將“飛單”行為作為嚴重違規行為有其合理性,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最終句容市人民法院判決判決該用人單位僅須支付8000余元的加班工資給張某,對于張某訴請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