螳螂捕蟬黃雀在后,網上買兇遇騙子賠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姜妮妮 發(fā)布時間:2021-11-12 瀏覽次數:992
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了一起網上買兇遭遇騙子的案件。判決被告人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未上訴,該案現(xiàn)已生效。
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梁某聘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互聯(lián)網平臺發(fā)布違法犯罪廣告數千條,稱可以提供教訓他人、幫人打架等服務,支付被告人王某某一萬多元。2020年12月,被害人劉某某通過上述網絡信息找到被告人梁某欲聘請其傷害他人,被梁某以需提前付款的理由騙取14000元。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害人孫某某通過上述網絡信息找到被告人梁某欲聘請其教訓同學,被梁某騙取3000元。2020年12月,被害人鄭某某通過上述網絡信息找到梁某欲聘請其教訓男朋友,被梁某騙取25000元。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超過三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屬于數額巨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信息網絡發(fā)布違法犯罪信息超過一百條、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四)項規(guī)定,屬于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梁某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王某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海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從輕處罰,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遇到問題應當通過正確、合法的途徑解決。該案中的被害人有因生意產生糾紛的老板,有懷疑自己妻子出軌想要報復對方的丈夫,有在學校被同學欺負的女生,有感情失意無法排解的男女……。他們在遇到問題時,不是通過正確、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而是想通過網絡找人報復打擊對方,結果給了騙子以可乘之機。最終,既沒有解決自己遇到的問題和煩惱,同時還被騙子騙取了錢財。
網絡可以給我們帶來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便利,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在網絡虛擬環(huán)境中從事任何活動同樣要遵循法律規(guī)定,不能利用網絡從事違法活動,否則同樣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人梁某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超過三萬元,法院以其犯詐騙罪,判處刑罰;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信息網絡發(fā)布違法犯罪信息超過一百條、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法院以其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刑罰。而該案的被害人雖然被人詐騙錢財,但他們利用網絡買兇的行為,同樣也要根據違法犯罪情形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