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分析民間借貸“四多”特點
作者:張曉軍 苗欣 發布時間:2010-02-04 瀏覽次數:742
睢寧法院對該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展開調研,發現起訴至法院的民間借貸案件呈現“四多”特點:
原被告間多具有特定關系。雙方當事人多為朋友、親屬關系。其中七成左右的當事人為相互熟識朋友,兩成左右為關系較為密切的親屬。也存在經熟人介紹借錢給他人的情況,但在實踐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
欠款數額多。多在一萬元以上,高至數十萬元。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原被告多具有特定關系,基于這種信任感,原告敢于借大額款項給被告一方。當然生活中也不乏親屬、朋友間借貸小額款項到期不歸還的情況發生,但基于情感因素考慮,原告往往不愿訴諸于法律解決。
書面證據多。原告一方提交的多為書證,即借貸事項發生時雙方簽訂的欠條。幾乎沒有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錄音錄像證據。一旦因欠條內容出現瑕疵,如缺乏其他相應證據支持,極易給原告帶來不利的訴訟后果。
欠條內容瑕疵多。原被告簽訂的欠條內容中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借款金額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易被修改;二是只簽署了借款日期,而未規定還款日期,容易給被告一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三是只有借款人簽名,缺乏手印,進入訴訟后如被告一方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則需進行筆記鑒定,不利于原告早日實現權利;四是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約定還款日到期兩年后訴至法院,此時雙方的借貸之債已經成為自然債務。進入庭審后,被告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對抗原告一方提出的債權請求權。這種情況下,借款一方難以實現權利。五是在借條上由會計書寫的帳目,經常被提供方來支持自己,但相對方認為,不屬于原來合同內容不能支持,對此,按照常理和法律規定,都應該認為會計書寫的不屬于合同內容,但是往往會計能夠提供其他證據,如會計賬簿予以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