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在執行立案審查中發現有部分當事人將未生效判決作為執行的依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審查不嚴致使該類申請進入執行程序,一方面影響了法律的威嚴性,導致法院形成執行錯案,給法院造成負面影響;另一方面造成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損失,以及抗法、信訪等事件的發生。

 

產生上述現象的原因:一是當事人對法律的無知。由于缺少對法律的應有認知,部分當事人想當然的認為從法院判決之日起就可以憑該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視上訴期的存在。二是當事人對上訴期存在誤區。上訴期從最后一個當事人簽收判決書之次日起計算,而當事人簽收判決書可能存在時間上的先后,申請人以自己簽收的時間為準計算上訴期,實則仍在上訴期內。三是當事人對申請執行起算時間存在盲區。判決書確定義務人有履行期間的,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申請執行的期限應從生效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而非過了上訴期即可申請執行。四是信息反饋時間的不周延性。當事人上訴既可以通過一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若當事人通過郵寄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級法院經過審查后將上訴信件反饋到一審法院存在時間差,對方當事人也難于掌握。

 

對此,啟東法院提出如下建議:一是發放立、審、執時間流程告知書。在當事人起訴立案時通過發放告知書的形式,使當事人明了案件的流程及注意的時間界限。二是強化執行立案審查機制。對當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在形式審查的同時,加強對實質內容的審查,嚴把質量關。三是實行承辦法官生效證明制度。對當事人據以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由承辦法官出具法律文書生效證明,附隨申請執行材料一并提供。四是明確信息反饋的時間周期。對于當事人直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的,上級法院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原審法院,并在相應的時間內將上訴材料轉交原審法院,使上訴信息明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