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成:為沿海開發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史良成 發布時間:2010-02-04 瀏覽次數:679
江蘇沿海開發連云港被提升到了國家發展的戰略層面,在這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面前,擔負連云港東部沿海開發重要節點司法保障任務的連云法院,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中找準位置,找準法院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組織動員全體干警為提升跨越后勁,助推科學開發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的要求,把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貫穿法院工作各個環節,為營造聚可安商的和諧投資環境建功立業。
沿海開發是當前的中心工作,雖然法院不能直接招商引資、洽談項目或組織沿海產業開發,但法院能夠為項目的實施和推進提供司法保障;能夠為“親商、便商、安商”和維護海內外客商的合法權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能夠為解放生產力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為策應沿海開發,滿足司法需求,連云法院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臺了《服務沿海開發便商利民60條措施》,內容涵蓋“和諧穩定、服務發展、轉變作風、提高效能、巡回辦案、調解優先、便商利民”等方面,彰顯了基層法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的決心,突出了落實最高法院關于增強“五個能力”的要求。
為把全院干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服務沿海開發上來,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在化解矛盾糾紛,減少開發阻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履行審判職能、增加服務功能、以創新發展的理念突出依法維權,形成連鎖服務,為沿海開發作出自己獨特的貢獻。為此,我們將著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是審判工作。通過審判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促進和諧,最大限度的遏制、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和諧穩定;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調節經濟關系化解民事糾紛的職能作用,堅持調判結合的原則,妥善處理各類民商事糾紛,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努力化解社會矛盾,全力促進社會和諧 ,依法保護合法權益。堅持司法公正, 把好案件質量關,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提高法官的司法服務能力;加強案件評查,對案件實行事前隔離、事中把關、事后監督,實行“陽光審判,”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
二是抓班子帶隊伍。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干警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的“五種意識”,增強“六種能力”。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公正意識、效率意識、平等保護意識和服務意識等五種意識,打牢為沿海開發服務的思想基礎。努力增強依法懲罰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增強依法調節經濟關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能力;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和諧的能力;增強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能力;增強在司法領域保障人權,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能力;增強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等六種能力。強化司法廉潔建設,健全工作績效考評體系和監督制約機制,樹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是堅持司法為民。用“三保”的視角“親商”,圍繞開發的目標“惠商”,加大和諧司法的力度“安商”,為沿海大開發撐起“保護傘”,當好“清道夫”。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采取五項司法為民的措施:一是建立方便訴訟的“綠色通道”。推出“訴訟便民卡”,方便客商和群眾法律咨詢。實行預約立案、電話立案、巡回立案等多渠道立案方式,為海內外客商提供便捷服務,并對案件給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確保園區基本建設,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妨害開發區、園區企業建設和發展的違法犯罪行為,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提升司法服務質量,主動扶持新興產業,每名班子成員和每個業務庭分別確定一個新興產業聯系點,定期到聯系點上進行走訪調研,了解產業發展的法律需求,幫助解決難事、難題;三是實行訴前調解制度。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權利義務明確的民商案件,經過當事人同意,受理案件后立即召集雙方進行調解,及時結案。調解不成的,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四是實行判后答疑制度。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后一定期限內,如對裁判提出疑問,由原承辦法官對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進行解釋,說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據,使當事人服判息訴;五是巡回辦案,服務群眾。在沒有法庭的鄉鎮街道設立便民訴訟工作站或固定巡回辦案點,定人、定時巡回辦案,深入臨港產業區、徐圩產業帶和海港碼頭等建設工地現場開庭,方便群眾訴訟。
四是改進服務方式。做到“四個注重”,努力營造“四個環境”:一是刑事審判注重寬嚴相濟。通過“嚴”來最大限度懲處和震懾嚴重刑事犯罪,通過“寬”來最大限度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營造安全穩定的投資環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對涉及投資開發、城市建設中出現的糾紛,迅速立案,立即趕赴現場,就地協調,定紛止爭。依法制裁阻撓、破壞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類違法行為,確保基礎設施建設順利完工。二是民商事審判注重調判結合。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方針,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三是行政審判注重司法協調。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通過協調的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減少對立面,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交流,加大行政案件的協調力度,充分運用聽證程序,展開“陽光運作”,緩和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對立情緒,促進官民和諧;四是執行工作注重和解與強制執行并用。一方面加大執行和解力度,盡量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化解矛盾,促進和諧,一方面加大強制執行力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沿海開發營造公正權威的司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