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發現他人將信用卡遺忘在自動取款機上,頓生貪念,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現金5000元。200916,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明江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081121,被告人孫明江到建湖縣城湖中南路農業銀行取款機取款時,發現被害人顧云霞的銀行卡忘記在ATM機上,隨即在該機上用顧云霞的銀行卡取走人民幣5000元。案發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贓款,并發還被害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明江明知是他人信用卡,仍冒名取走他人現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庭審中被告人孫明江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全部退還贓款,依法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