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20089月,原告季某以35000元從被告沭陽某電動轎車經營公司處購買電動轎車一輛。車輛交付后,原告發現該車因沒有國家發改委頒發的生產許可批號,不能上牌照和辦保險,導致原告在正常行駛中多次遭到交警攔截罰款。開始被告還曾幫助協調,后來便不聞不問,直至將經銷門市關閉,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也躲匿不見。原告無奈訴至沭陽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賠償購車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1、雙方簽訂合同時,被告已明確告知原告該車沒有生產許可不能上牌,屬當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有效;2、該車生產廠家有質量檢驗報告、企業標準證書、生產合格證書等合法有效手續,證明產品可以銷售;3、國務院和發改委提倡和鼓勵新能源、環保型交通工具。原告則認為:1、該車不在國務院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名錄之列,不得生產銷售和登記上牌,購車合同因違法此法律禁止性規定歸于無效;2、被告提供的轎車生產廠家的質檢報告、標準證書都系山東省質監部門頒發,在江蘇地區不能通用。

由于立法存在真空,導致審理電動轎車買賣案件存在三大難題:1、電動轎車是不是機動車?2、如何認定不同地區關于電動轎車的生產和質量標準規定的法律效力? 3、電動轎車行業由誰監管、如何監管?

對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建議:1、應將電動轎車認定為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義: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電動轎車速度超過50公里每小時,動力牽引和方向盤操作等都達到機動車的定義。2、應將國家發改委《新能源汽車生產管理規則》作為電動轎車生產標準的參考?!兑巹t》要求企業必須滿足15項準入條件及考核,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家企業獲得生產名錄。3、應采取靈活的應對措施。首先盡量爭取調解結案,一方面要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給予新能源企業司法關懷。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交警部門對電動轎車車主要以教育為主,不要一味攔截處罰;建議車管部門借鑒燃油助力車的管理辦法對其實行臨時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