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建立執行救助基金,對特困申請執行人給予司法救助,是如東法院為緩解“執行難”,化解上訪申訴的新舉措。

去年以來,如東法院積極探索籌集執行救助資金開展司法救助工作,通過幾例探索收到很好效果。在此基礎上,如東法院提出設立以政府撥款為主的執行救助基金要求,通過多次與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得到如東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目前,如東法院通過多措并舉的方式積極推進建立并逐步規范管理執行救助基金,抓緊開展執行救助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下發通知,要求該院干警充分認識設立執行救助基金的必要性,該院還專門下發了關于認真落實執行救助基金對急需救助的申請執行人開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強調,設立以政府投入的司法救助基金,有利于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和司法機關公信度,有利于緩解“執行難”、減少當事人上訪申訴,促進社會穩定。從而促進該院干警在認識上高度重視,抓緊落實。

二、明確設立、使用執行救助基金應掌握的原則,從嚴掌握基金使用,逐步擴大救助范圍。現階段籌集的執行救助基金,數量不大,應用于急需救助的申請執行人,首先救助交通肇事判決賠償數額不大,雙方都是“特困”對象,法院多年執行無果,申請執行人反復上訪的。今后視基金籌集情況,逐步擴大救助范圍、提高救助標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執行人的救助問題適當時候推行。

三、規范需要執行救助的對象,原則上由該院作出生效判決的當事人,使用該院執行救助基金予以救助。并且明確執行救助基金是政府投入為主,由人民法院對急需得到救助的受害人予以救濟,決不是國家撥款代為刑事被告人、民事侵權人履行賠償責任。因此,人民法院給予受害人救助后,不終結原判決的執行,而是應繼續執行。給予執行救助案件的今后執行款應全部或者按生效判決補足給受害人后的剩余部分匯入執行救助基金賬戶,繼續用于司法救助。

四、認真制作執行救助通知書面送達被救助人,執行救助通知書由決定給予執行救助的承辦人制作,制作的執行救助通知書明確應予救助的救助數額。執行救助通知書和救助款由該院送達被救助申請執行人,當面簽收。被救助申請執行人曾上訪申請的,該院執行人員還充分做好息訴息訪工作。目前,如東法院執行救助基金正在有條不紊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