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中院“三招”化解一集團性行政訴訟
發布時間:2005-03-24 瀏覽次數:1438
本網宿遷訊:3月中下旬,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卓有成效的協調,促使朱紹林等27戶訴泗洪縣朱湖鎮政府拒不履行職責上訴一案達成和解協議,朱紹林等27戶農民主動撤回上訴。使一起影響較大、涉及人數眾多、矛盾非常尖銳的政群糾紛化干戈為玉帛,實現了法律公正公平效果和社會穩定效果的有機統一。
2003年8月28日,泗洪縣朱湖鎮朱湖居委會八組朱紹林等27戶農民向朱湖鎮政府遞交申請,要求自籌資金修建北大街農貿市場水泥路面,請求政府批準其在該路面上長期收費,所收費用用于償還建設資金、負擔管理人員勞務費、上繳鎮政府及以后的市場改造等。同年9月23日,朱湖鎮政府對此作出回復,同意群眾自費修建北大街農貿市場水泥路面,但指出修建農貿市場水泥路面應在朱湖居委會的組織協調下進行。水泥路面修好后,由工商部門根據情況劃行規市,農戶可按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適當收取市場建設費用,但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超過15年收費等。之后,朱紹林等27戶即集資修建了北大街水泥路面,并掛牌為朱湖農貿市場。后朱湖鎮政府曾組織工商等部門進行一次“劃行規市”行動,但未能使相關經營戶到“朱湖農貿市場”經營,造成該市場閑置。朱紹林等27人于2004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湖鎮政府將老市場經營戶遷入“朱湖農貿市場”經營,否則賠償其修建北大街路面的投資款12.35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駁回朱紹林等27人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朱紹林等27人不服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
宿遷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劃行規市”不是鄉鎮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朱紹林等27人要求朱湖鎮政府將相關經營戶遷到“朱湖農貿市場”經營缺乏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但因該案人員眾多,影響較大,且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激烈,如果簡單一判了之,很可能會激發矛盾,引發群訪、纏訪,甚至鬧事,給社會穩定帶來隱患。因此,他們充分發揮行政庭黨員法官善做協調工作優勢,首先,派出專人到被告方向他們宣傳正在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精神,和正在開展的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關于實踐“三個代表”主線,促使他們主動想解決問題;其次,提出由鎮政府、工商部門和居委會共同賠償合理方案;第三,通過訴訟代理人做好原告方法律宣傳工作,促使作出適當讓步。結果,在宿遷中院協調下,被告方協商工商部門、朱湖居委會共同賠償朱紹林等27戶農民修路款10萬元,原告滿意,朱紹林等27人自愿申請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