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法院妥處一起群體性港口管理行政處罰案
作者:盛茂 發布時間:2007-07-02 瀏覽次數:999
灌南縣交通局下屬企業港務處主要經營港口沙石裝卸,因為是獨家經營,且近年來地方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當地有些人覺得有利可圖,未經該縣交通局審批,非法在鹽河岸邊建筑碼頭,擅自經營沙石裝卸業務。2005年7月到2006年4月,灌南縣交通局分別對胡某、朱某等六人進行查處,責令其停止經營,拆除港口設施,罰款5萬元。
2006年底,胡某、朱某等人仍在繼續經營港口沙石裝卸。縣交通局經過調查取證,再次作出處罰,對胡某、朱某等六戶非法經營者責令停止經營,拆除設施,罰款5萬元至20萬元,并于2007年1月申請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認為交通局不能公正執法,對共同違法行為不能一視同仁,只申請執行港務處附近的幾戶,對其他違法行為不予過問,同時持續到市政府、縣政府上訪。與此同時,縣港務處的十余名職工也多次到縣法院上訪,要求法院立即執行。
為緩和雙方矛盾,促進依法行政,灌南法院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沒有急于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在調查研究此案的基礎上,深入剖析存在的實質性問題,力求尋找到雙方利益平衡點。在實際執行此案時,被執行人朱某因籌建碼頭投資百余萬元,對立情緒尤其強烈。為此,承辦人多次找縣港務公司協調,請他們收購朱某的吊車,以減少其損失。在該院溝通協調下,朱某以16萬元的價格將三臺吊車轉讓給了縣港務公司。對其他被處罰戶,也分別采取了一些補救措施,既拆除了違法經營小碼頭,也適當減輕了當事人所受經濟損失。最終此案得以順利執結,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