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773下午,揚中法院新壩法庭出現了兩張熟悉的面孔,與往日不同的是,這兩張面孔上都洋溢著真誠的笑容。原來,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的代理人來兌現案款的。至此,一起矛盾極其激化的案件終于告一段落。

原來,2006113,趙某和村里幾個人一起經戴某、徐某召集到某糧油管理所做工,糧管所安排趙某等四人運麥出庫。趙某等四人搭運麥機時,機器軋倒在趙某身上,趙某受傷,急送醫院搶救。經診斷,趙某腰椎體爆裂骨折伴脊髓損害、截癱以及左側骨脛腓多段粉碎性骨折。經鑒定,趙某構成人身損傷三級傷殘,誤工期限為終身休息,護理期限為終身護理。趙某將某糧油管理所、召集人戴某、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損失60余萬。在庭審過程中,糧管所表示是將搬運麥子的工作全部承包給戴某、徐某,糧管所不存在任何責任,戴某則表示自己僅負責召集農民工,且自己并沒有拿到工錢,錢被徐某拿走了,外地人徐某則從訴訟一開始就無法聯系,訴訟材料都無法送達。

與此同時,原告躺在病榻上,急需錢繼續治療,糧管所已經代墊了32000元,戴某幾年前做生意虧的一塌糊涂至今債務累累,怎么辦?原告將所有希望都寄托糧管所了。在這起案件中,糧管所將搬運麥子的活外包給徐某、戴某,徐某、戴某作為承攬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在操作過程中也存在操作不規范的情形,理應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然而,副庭長丁劍鋒意識到,簡單判決對于原告來講,只是一張無法兌現的判決書,對于矛盾的解決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原告急需的是醫療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的丈夫還推著坐在輪椅上的原告到糧管所討說法,法官好不容易把原告及丈夫勸回了家。眼看著將近年關,原告一再表示,拿不到錢就要帶親戚到糧管所靜坐。就在臘月二十,原告的丈夫又一次推著原告到糧管所。

為了確保原、被告都能過個“安穩年”,庭長朱滬生決定,此案必須在年前妥善處理。為此,她馬不停蹄地會同承辦法官到糧管所做工作。糧管所表示,自己只能承擔道義上的補償責任,況且已經給付了3萬多元,糧管所現在經營狀況也不好,所里還有幾十號職工要養活,工資發不出職工也要鬧上訪。為了有利于問題的解決,法官找到糧管所的主管部門糧食局,從講大局、講穩定的政治高度,和糧食局領導溝通,終于取得了糧食局領導的理解與支持。

由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60多萬,法官又上門做原告及其丈夫的工作,從法律、情理兩方面入手,一遍遍和原告擺事實、講道理。原告終于被感化了,同意將補償款將到了16萬。去年臘月二十六,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原告丈夫也弄明白了,要不是法官盡心盡力做了這么多工作,原告可能到現在還躺在病床上無錢醫治呢!糧管所負責人也感到,要不是法官趕在年前把問題解決了,糧管所門前“歡度春節”四個紅燈籠肯定是沒法掛了。

案件調解后,承辦法官丁劍鋒并沒有一調了之,而是隨時關注著案件的進展,在當事人的要求下,每一筆案款的兌現都放在了法庭。200772,調解書上約定的“6月底”一過,糧管所的會計就到法庭送了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