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駕車導致教練員身亡 法院判決教練員與肇事車承擔同等責任
作者:張留兵 民一 發布時間:2008-10-07 瀏覽次數:1324
本網蘇州訊:學員在駕車的過程中與一輛大型自卸貨車發生車禍,導致副駕駛座位上的教練員身亡。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教練員與對方車輛駕駛員承擔同等責任。教練員的家屬將貨車駕駛員告上法庭索要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學員陳某學習駕駛教練小客車與黃某駕駛的自卸貨車相撞,致教練小客車上教練孫某當場死亡。學員陳某學習駕駛發生事故時,教練為孫某。由于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對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黃某應按事故所負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死者家屬110000元。黃某賠償死者家屬89770.5元,黃某所在的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