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學員在駕車的過程中與一輛大型自卸貨車發生車禍,導致副駕駛座位上的教練員身亡。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教練員與對方車輛駕駛員承擔同等責任。教練員的家屬將貨車駕駛員告上法庭索要賠償。106,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審結了此案。

200853下午三時左右,在駕校學習的陳某與駕駛一輛教練小客車與黃某駕駛的安徽牌照的中型自卸貨車相撞,導致貨車側翻,裝滿砂石的貨車將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教練員孫某軋死,學員陳某與另外兩名學員僥幸逃生。事后交警部門認定教練員孫某與貨車駕駛員黃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的家屬隨后將黃某及其所在的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要賠償20萬余元。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學員陳某學習駕駛教練小客車與黃某駕駛的自卸貨車相撞,致教練小客車上教練孫某當場死亡。學員陳某學習駕駛發生事故時,教練為孫某。由于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對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黃某應按事故所負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死者家屬110000元。黃某賠償死者家屬89770.5元,黃某所在的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