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212,揚州中院對被告人陳碧清故意殺人一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陳碧清因不堪忍受丈夫劉某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非法剝奪劉某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于情節較輕,且具有自首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至此,這一場引發了當地媒體、公眾熱議的殺夫案暫告一段落。

被告人陳碧清與被害人劉某于1994年結婚并育有一女一子,劉某平時游手好閑且脾氣暴躁,經常打罵家庭成員,被告人陳碧清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對劉某懷恨在心。2008914日上午9許,劉某因嫌飯菜不好與被告人陳碧清、其女發生口角,在劉某毆打女兒、被告人陳碧清上前阻攔時,劉又卡陳脖子,被告人陳碧清遂在兒子和女兒的幫助下,用兩根打結在一起的紅領巾勒住被害人劉某的頸部,致其窒息死亡。被告人陳碧清犯罪后,向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劉某系因被他人持軟質索狀物勒頸部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該案發生后,被害人劉某的姐姐和堂兄均出庭證實了劉某平日的惡劣行徑,并發動了千余人上書為被告人求情。鑒于案件的特殊性,公訴機關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陳碧清屬于“情節較輕”,建議法院判處5-10年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碧清因不堪忍受其夫劉洪鍵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非法剝奪劉洪鍵生命,致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劉洪鍵生前游手好閑且脾氣暴躁,經常打罵被告人陳碧清及其子女,被告人陳碧清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劉洪鍵的家庭暴力,激憤之下,勒死被害人,依法應認定為情節較輕。被告人陳碧清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碧清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