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需慎重
作者:蔣軍偉 發布時間:2008-12-24 瀏覽次數:1855
先予執行是指在案件未判決前,為解決原告人生活上的困難或生產、經營的緊迫需要,根據原告人的申請,先行裁定被申請人履行屬于將來應該判決執行的一部分義務。
先予執行對權利人來說是提前其享有的權利,對義務人來說是提前承擔應履行的義務。但它畢竟是在雙方權利義務內容未以判決形式確定下來的情況時,就會損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雖然還可以通過執行回轉的辦法補救,但應該盡是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要在達到先予執行確屬必要和準確無誤的要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范圍,認真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先予執行必須嚴格掌握在法定范圍內使用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精神,民事糾紛案件適用先予執行的范圍包括:(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2)追索勞動報酬的。(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諸如污染源的截堵;堵塞走道的開通;水道漏水浸泡他人房屋等侵權損害的停止,等等。
經濟糾紛案件適用先予執行的范圍包括:(1)追索貨款、賠償費用;(2)追索交付生產、經營活動中急需的圖紙、資料,設備部件或急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3)排除有可能危及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妨礙等。比如裁定先予停止使用侵權或專利,裁定先予掃給付特定的專用機器部件等。
二、適用先予執行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這一條件實際上提出了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明確,沒有爭議。二是申請人的生活和生產情況確實存在嚴重困難。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能力,即使法院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也無法得以執行,裁定等于一紙空文。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勉強先予執行后會給被申請執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困難,甚至導致被執行人職工生活無著落,被迫停工停產,對于這種情況,先予執行要慎重。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設立擔保條件是為了加重申請人的責任,防止其濫用申請權,造成先予執行錯誤。對于一般先予執行的資金或者其它財產數額不是很大的民事糾紛案件,諸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申請人往往比較困難,可不責令擔保。而對于經濟合同糾紛,先予執行的財產一般是較大數額的款項、大宗貨物或生產中急需的關鍵設備等。市場經濟中商品價格受供求關系影響而隨時變化,如果先予執行錯誤,會給義務人造成較大的損失。因此,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申請先予執行時,應當要求其提供擔保。
三、先予執行裁定一經作出,必須立即執行
從執行程序上要求,先予執行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并須立即執行,也即進入執行階段,無需再由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在案件未審結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生產經營極度困難,一般裁定的義務內容都小于或大體等于將來判決的義務內容地。因此,不宜采用分期交付辦法,也不易采用扣押、查封、凍結等延長執行期限的辦法,應該盡快執行完畢。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分期緩期執行的,期限也不宜太長,否則就會失去先予執行的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