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最近,江蘇省宿城區法院審結一批因開發商“一房二賣”產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被告系本城區內一房地產開發企業。2005年因開發某一處住宅小區,與曹某等五原告分別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但在簽訂合同后不久,被告又將該批房屋賣與他人,導致眾多買房人俊無法得到房屋,與被告協商退款事宜亦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憤而將被告訴至本院。

宿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在與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直至本案判決前仍未獲得該項許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及利息,并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該批案件的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均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