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病人去醫院看病,要請別的醫院的醫生,醫院同意了。后來,病人認為醫生沒有把自己的病治好,要求醫院承擔責任,醫院認為是病人自己請的醫生為其看的病,于是就沒有理會,不料卻被病人告上了法庭。最近,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結了這么一個官司。

病人住院治療自請醫生

2006524,文影騎摩托車不慎摔傷,入住徐州普瑞耳鼻喉醫院(以下簡稱“普瑞醫院”)。入院時,經診斷為“左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普瑞醫院給予行“切開復位克氏針、螺絲釘內固定手術”,術后石膏托外固定,觀察狀況為“抬屈腕活動存在及手指活動好,皮膚感覺無異常,末梢血運佳,攝片觀骨折對位對線好”,住院至65出院。

2006112,文影請來普瑞醫院原主刀醫生在沛縣張莊衛生院(以下簡稱“張莊衛生院”),為其行“左肱骨切開取內固定術”,張莊衛生院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并為其提供場所和人員協助手術,至115出院。200749,文影出院后,感覺左肩活動受限,認為兩醫院在對其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遂將兩醫院告上了法庭。

文影在訴狀中稱,200652417許,原告騎車摔傷左肩部,在當地醫院拍片后,經朋友介紹到普瑞醫院就診,該院將原告收治入院,經拍片檢查于當日為原告行“切開復位克氏針、螺絲釘內固定”術,術后輸液治療數天。65,醫生告訴原告病情治愈遂出院。后又到該院復查數次,接診醫生均講情況很好。112,原告根據該院醫生的意見,入住張莊衛生院,行“左肱骨切開取內固定術”,術后發現左上肢功能基本喪失。115,原告從張莊衛生院出院。

綜上,原告認為,普瑞醫院在接診過程中,存在越權手術、手術方案選擇失誤、內固定器材放置違規等嚴重過失;張莊衛生院存在取內固定時機選擇不當等過失,兩被告行為導致原告左上肢功能基本喪失,給原告造成無法形容的痛苦,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7897.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誤工費19900元、護理費3062.52元、殘疾生活補助費3721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101.25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101931.56元,并訴承擔本案的訟費用。

醫院自信無責不鑒定

2007424816927,法庭先后三次開庭審理了文影訴普瑞醫院、張莊衛生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普瑞醫院在庭審中辯稱,2006524,原告在我院接受左肱骨外科頸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手術方案、內固定材料、手術方式正確,且原告手術后多次來我院進行X光片復查,經查手術部位對位、對線很好,原告也自述沒有不良反映。手術后,我院反復強調患者要加強功能鍛煉,患者不聽醫囑,鍛煉不力。綜上所述,我院對原告文影實施第一次手術時沒有過錯,造成原告左肩關節活動受限,是原告自身的原發性損傷及被告張莊衛生院實施手術造成的,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莊衛生院辯稱,給原告做手術的醫生是原告自己在普瑞醫院請的,而且其手術方案和手術實施都是在其自請醫生的主持和參與下完成的,我院只是為原告提供了一個實施手術的場所。我院在參與手術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醫療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院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普瑞醫院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20074月,醫療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書,鑒定書分析意見為:一、診斷明確,有手術指征,術式選擇未違反醫療原則;二、醫方超范圍執業;三、目前患者肩關節功能狀況與原發性損傷有關;四、臂叢神經部分(腋神經段)損傷與原發性損傷及術中操作有關。鑒定結論為本案例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次要責任。

法庭就醫療機構是否申請醫療鑒定以及不申請醫療鑒定要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詢問張莊衛生院就其醫療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時,張莊衛生院則以給原告做手術的醫生是原告自己在第一被告處請的,而且其手術方案和實施手術都是在其自請醫生的主持和參與下完成的,其只是給原告手術提供了一個方便的場所,且參與手術過程不存在任何醫療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為由,拒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在法庭上,第一被告為原告實施手術的醫生到庭就自己的醫療行為進行了說明,稱其到第二被告處給原告做手術純屬自己和原告的個人關系,屬于個人行為,與第一被告醫院無關。

法庭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20071018,法庭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造成他人傷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確定醫療事故等級的關鍵因素是損害后果,原告的手術分兩個過程即被告普瑞醫院為原告實施的“切開復位克氏針、螺絲釘內固定手術”和被告張莊衛生院為原告實施的“左肱骨切開取內固定術”,以上兩個手術完成后,原告才出現目前肩關節功能受限的狀況。

本案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系在分析被告普瑞醫院提供的相關病案材料,并結合原告目前肩關節功能狀況作出的,所以本案醫療事故等級的確定,涵蓋了被告張莊衛生院在給原告實施手術時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通過分析醫療事故鑒定報告,可以看出原告的損害后果系由原發性損傷及被告普瑞醫院(不排除被告張莊衛生院)的術中操作失誤兩個因素造成,原告方原發性損傷系造成目前損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被告方的過錯系次要因素,被告方負次要責任。據此,兩被告應對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對原告的損失共同承擔40%的責任為宜。

綜上,法庭依照我國《民法通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徐州普瑞耳鼻喉醫院、被告沛縣張莊鎮張莊衛生院共同賠償原告文影醫療費6689.59元、伙食補助費225元、誤工費9100元、殘疾賠償金3721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000元、護理費15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56929.59元的40%,即22771.84元;被告徐州普瑞醫院、張莊衛生院共同賠償原告文影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一審宣判后,張莊衛生院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8年2月7日,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28,文影稱其200711月在徐州附屬醫院繼續進行手術治療,產生醫療費15510.72元、伙食補助費255元、誤工費1796.78元、護理費1107.72元、交通費200元等合計18870.22元,根據法院對相關事實以及兩被告的責任認定,再次將兩被告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庭依法判令兩被告按照40%的比例賠償7548.09元。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了賠償協議,這一病人請醫生醫院擔責官司最終得以圓滿解決。

醫療鑒定是解決醫患糾紛首選途徑

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通常是通過醫療事故鑒定來確認。本案是因醫療事故引起的侵權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庭按照舉證規則,依法告知張莊衛生院負有舉證責任后,仍拒絕通過醫療事故鑒定,排除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可能存在的因果關系,而張莊衛生院未能完成自己應盡的舉證責任,應視為張莊衛生院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因此,被告張莊衛生院應當與被告普瑞醫院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確定醫療事故等級的關鍵因素是損害后果,原告的手術分兩個過程即被告普瑞醫院為原告實施的“切開復位克氏針、螺絲釘內固定手術”和被告張莊衛生院為原告實施的“左肱骨切開取內固定術”,以上兩個手術完成后,原告才出現目前肩關節功能受限的狀況。

本案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系在分析被告普瑞醫院提供的相關病案材料,并結合原告目前肩關節功能狀況作出的,所以本案醫療事故等級的確定,涵蓋了張莊衛生院在給原告實施手術時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通過分析醫療事故鑒定報告,可以看出原告的損害后果系由原發性損傷及被告普瑞醫院(不排除張莊衛生院)的術中操作失誤兩個因素造成,原告方原發性損傷系造成目前損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被告方(包括張莊衛生院)的過錯在損害后果系次要因素,被告方負次要責任,而張莊衛生院也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因而法庭作出了上述的判決,并為后來案件的調解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