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反目起訴訟 調解互諒息紛爭
作者:武小英 發布時間:2008-04-14 瀏覽次數:1091
本網常州訊:原告楊某與被告顧某原系同學兼朋友關系。近日,楊某以一張借條為據將顧某告到了法院,要求顧某按借條所書歸還24500元借款。而庭審時,顧某卻另有說法:兩人實為合伙關系,24500元是合伙開辦旅行社時楊某的出資,后旅行社虧損,楊某讓自己寫一張借條以便回家給老婆交差,念及朋友交情自己就寫了一張,沒想到楊某竟以這張借條來起訴自己。為證明當時是合作關系而非借貸關系,顧某提供了楊某在旅行社的工作牌、名片及旅行社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對被告顧某的說辭,原告楊某矢口否認,說不存在合伙,該24500元是顧某開辦旅行社時向自己的借款。盡管被告顧某提供的證據從法律上達不到推翻該書面借條的效力,但如顧某所言屬實,簡單依照借條判決下來未必能夠達到和諧司法、有利執行的效果。為此,承辦法官兩次開庭,對事實仔細調查,也對原、被告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楊某體諒到被告顧某現在經濟困難的狀況,在還款數額上給予減免,而被告則答應對減免后的款項盡快歸還原告。離開法院時,原、被告向承辦法官稱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