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329,淮安中法院終審宣判,駁回被告人王大龍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的判決。

20069月份,被害人邱某某經他人介紹,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與被告人王大龍的胞弟王二龍過起了同居生活。071014,被告人王大龍見邱某某一人回到家中,遂主動與其搭訕,詢問邱某某今天結婚證辦沒辦好,邱說沒有。王大龍遂跟隨邱某某進入其房間,心生淫念,對邱某某說:“結婚證沒辦,現在跟誰都一樣?!币话褜⑺频乖诖采希瑥娦袑⑵渖弦孪破?,欲對其實施奸淫。邱某某見狀竭力反抗,并大聲呼救。后王大龍的母親聽到驚動趕到現場,被告人王大龍才未能得逞。隨后,被害人邱某某打電話報警。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大龍以奸淫為目的,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欲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奸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大龍不服,提起上訴。辯稱邱某某因被其打一巴掌而對其陷害,自己以前所作的供述都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致。

淮安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害人邱某某與上訴人的胞弟王二明同居期間,一直和上訴人及上訴人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沒有矛盾。案發當天因遭到上訴人的性侵犯而極力反抗,隨后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屬正常發案。公安機關取證程序合法,王大龍提出被刑訊逼供的辯解無事實依據,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