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324,如皋法院白蒲人民法庭對一起父母狀告兒子、兒媳侵犯財產所有權糾紛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經法官釋法、調解,當場認定小夫妻離婚時對家庭共有的樓房所做的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無效。

先生、女士婚后與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其間共同興建樓房一棟。20062月,曹、李二人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其中約定:樓房歸李女士所有,女士將樓房中的二間借給先生父母居住至百年之后。先生父母獲知這一情況后,認為二人的分割財產協議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一張訴狀將兒子先生與原兒媳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本案所涉房屋系先生與女士及先生父母共同生活期間所興建,依法應為家庭共有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故先生與女士離婚時對該房屋的約定侵犯了其他共有人即先生父母的權利,屬無效約定,所以先生父母的請求依法應予支持。經主審法官耐心講解后,雙方在法庭上當場達成協議,宣告曹先生與女士離婚時對房屋的分割約定無效,同時二老分得二間房屋,年逾古稀的他們終于可以安心居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