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2006619上午10時許,常州人盧某到武進樂購生活購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市”)購物,并將其駕駛的常光CK125T-A二輪摩托車停放在樂購超市指定的摩托車停車區域。購物約半小時后盧某從超市出來,發現摩托車被盜,隨即報警。隨后盧某與超市方面進行交涉,但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盧某遂向武進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摩托車價款11000元。超市方面認為,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有償保管合同法律關系,被告提供的停車場是開放式停車場,并不是被告所有或開辦。且被告已在停車場以醒目字樣提醒顧客,明示對車輛不作保管,原告應當自行對自己的車輛妥善保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指定的停車區域不收取車輛保管費用,僅是為方便顧客購物而設置的車輛??繄鏊?,故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有償的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由于被告已在停車區域設置了多處警示標志,應當認為被告在保管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原告車輛被盜,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盜竊案摩托車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遂于20071015,作出了駁回原告盧某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