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影響案件審理執行因素不容忽視
作者:趙克 張新建 發布時間:2008-01-18 瀏覽次數:1221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呈持續上升趨勢,且問題比較突出。2006年,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147件,2007年227件,同比增長54.43%。為此,該院于2007年先后以《防止利用民間借貸詐騙》、《抵押借貸糾紛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存在的誤區與對策》為題編發了三期《情況反映》。但2008年開始受理案件后,民間借貸方面的案件從
從近年民間借貸、尤其是涉及高利貸引起的糾紛情況看,民間借貸糾紛主要發生在以下三大群體:一是較為富裕、有一定積蓄的群體,這個群體擁有的資金總量不多,放貸期限不長,單筆放貸金額不大,放貸指向主要針對經濟困難的居民和個體工商業者;二是專門從事投資和融資的民間機構或個人,放貸指向為風險較小的單項工程和單個生產經營項目,期限不定,放貸利率較高,一般年利率在20%以上;三是一些非法或者涉黑性質的中介機構以非法集資等形式取得資金去放高利貸,或以貸養貸,放貸的對象幾乎涉及到社會的各個層面。
由于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貸借款利率高、借款手續不規范、借款缺少擔保、風險無法控制等特點,一旦發生糾紛,必然會引發諸如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一系列問題,同時給案件的審理包括將來的執行帶來一定的影響。從近年來的審判實踐情況看,民間借貸糾紛影響案件審理執行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案件受理后,被告方躲債找不到,案件的審理不得不為此中止而進行公告,浪費司法資源,影響審判效率;二是因為被告不到庭只能缺席審理,原告在法庭上就可能會隱瞞不利于自己的有關案件事實,導致案件上訴后被改判甚至是發回重審,影響案件的整體質效考評指標;三是由于被告既不出庭應訴又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尤其是為了逃避債務,遠走他鄉下落不明,又會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從而加深了債權人對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的懷疑。
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糾紛影響案件審理執行因素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