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清償債權的一般原則是遵守順位清償制度,即按照權利順位在先、強制措施順位在先的原則處理被執行人的財產。具體地講,優先清償權利順位在先的債權,如抵押權、質押權,再清償普通債權;在普通債權中,又優先清償實施強制措施順位在先的債權,再清償實施強制措施順位在后的債權,這是對民事強制執行債權受償制度一般意義的理解。

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且總債權大于被執行財產的情況,如果按照上述清償辦法,各債權人的利益就不能平等地得到保護,為解決這種矛盾,法律上就產生了參與分配制度。

執行財產分配制度是指多個債權人同時或先后以其不同的民事執行根據對同一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請求執行機構為強制執行時,對于執行所得如何在各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所形成的原則、程序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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