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反映易人執行制度在實施中存在問題
作者:海明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406
響水法院對該制度四年來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調研,發現存在三個問題影響了該制度的效果的實現。
一是適用范圍過大,成本高,效率低。目前的易人執行制度適用于所有在3個月未能執結的案件,而沒有對未結原因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就是實行的是“易人執行為原則、繼續執行為補充”。易人執行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執行人員因主觀原因而消極執行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因執行人員主觀原因致案件未執結的只占其中的一部分,大多數都是因為客觀因素而未執結的,對這部分案件實施易人執行并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反而增加了制度的運作成本。
二是缺少相應的配套措施,不能體現獎勤罰懶原則。易人執行制度只規定超三個月未能執結的案件原則上易人執行,卻沒有規定因消極執行或缺乏責任等原因導致易人執行的原執行人員所應承擔的責任問題。缺乏獎懲規定,第一,對可能被換的執行人員而言,在處理難度較大案件時,易人執行可能正是他們求之不得的,所以不能排除執行人員利用制度的漏洞將復雜的案件一易了之的可能。此種消極行為極有可能造成被執行人財產轉移而影響易人后對該案的執行。第二對再次接手的執行人員而言,相當于辦理一個新的疑難案件,需要重新熟悉案情,理清辦案思路,進行一系列重復執行活動。由于該案已存在他人三個月內未能執結的情況,因此再次接手的執行人員往往比前者承擔更多的思想壓力。所以執行人員大多不愿接手易人執行的案件。
三是部分易人執行案件不能贏得當事人滿意,降低了法院的威信,使法院付出信用的成本。對申請執行人來說,他并不在乎誰辦案,他只在乎案件能否及時執結,特別是在法院易人執行仍執行不了時,申請人會認為法院易人只是一種形式,是在推卸責任,這會使法院另行付出信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