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野蠻管理行為應當受到懲罰
作者:徐曄樺 發布時間:2007-09-26 瀏覽次數:1160
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雇主的野蠻管理行為而引發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沈某因不服公司的工作調動安排,被公司人員強行拉拖,導致頭部及多處軟組織挫傷,并造成精神緊張。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馬某對原告的拖拉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對原告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害后果,考慮到馬某的行為系執行公司指令的職務行為,法官認為對原告損害后果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服裝公司來承擔。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服裝公司賠償原告沈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1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