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雇主的野蠻管理行為而引發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沈某因不服公司的工作調動安排,被公司人員強行拉拖,導致頭部及多處軟組織挫傷,并造成精神緊張。

200761,被告某服裝公司決定將其工作人員原告沈某由裁剪車間調至后套車間工作。原告不愿服從此安排,仍留在原車間工作。被告公司經理楊某遂讓公司門衛馬某將沈某趕出裁剪車間。在馬某多次勸說沈某離開未果的情形下,馬某遂抓住沈某的手強行向門口拖出數米。原告趴在地上,馬某仍不放手,又拖到門口。在馬某松手后,沈某又跑回工作機臺旁,馬某再次上前拖拉,再次致使原告摔倒。后經診斷,沈某為頭部外傷和多處軟組織挫傷,先后花去醫療費和交通費1500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馬某對原告的拖拉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對原告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的損害后果,考慮到馬某的行為系執行公司指令的職務行為,法官認為對原告損害后果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服裝公司來承擔。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服裝公司賠償原告沈某因人身損害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1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