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中院通過二審追加用人單位債務人為第三人方式巧妙調處一群體性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幫助17位勞動者追討回工資。

  某物資再生公司因經營困難拖欠了勞動者三個多月工資,張某等17位勞動者為此先后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和民事訴訟,申請主張被拖欠的工資。仲裁裁決和一審法院判決都支持了張某等人的主張,但是物資再生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和一審判決,向蘇州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中,承辦法官發現物資再生公司因長期經營困難,已經處于破產邊緣,即使判決勞動者勝訴也會因物資再生公司無財產導致勞動者權益無法實現。經庭審調查,承辦法官發現物資再生公司在案外人某紙制品公司處有一筆18萬余元的保證金。

  為切實保障并實現勞動者權益,承辦法官立即與該紙制品公司進行溝通,并達成初步意向。第二天,承辦法官親自前往紙制品公司制作調解協議,并讓紙制品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在調解協議上簽章。

  張某等17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終于有了著落,該群體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處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