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認識誤區
作者:鄒江川 發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930
在法院民事執行中經常遇到這種情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由于被執行人并不認可法院生效判決,因此其對案件執行充滿抵觸情緒,并將抵觸情緒直接發泄到執行法官身上,具體表現為:不配合執行法官的執行工作,傳喚不到庭;對執行法官惡語相加,態度惡劣;故意隱藏財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執行等等。
之所以會出現以上情況,筆者通過對此類大量案件的研究,發現此種類型案件的被執行人都有以下四點認識誤區:一、認為執行法官可以幫助他們平反所謂的冤屈,只要他們把所有的不公告知執行法官,得到執行法官的同情;二、認為執行法官跟申請人是一伙的,因為執行法官因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三、認為凡是自己覺得有道理的就是對的,對于自己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卻以不懂法為理由進行辯解;四、認為因拒不履行義務或妨礙執行,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天后,就可以免除自己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為執行好此類案件,筆者認為,關鍵是提高被執行人對民事案件執行的認識。首先,應當告知這些被執行人,執行法官的工作就是負責生效判決的執行,執行的唯一依據就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在執行階段,如果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再審,但再審不中止生效判決的執行。如果通過再審程序,原判決被改判或撤銷,法院可以進行執行回轉等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但是在執行程序中必須首先按生效判決履行義務;其次,應當向被執行人明確執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對被執行人采取的任何強制措施都是執行法官依法履職行為,法官和被執行人并無冤仇,被執行人應當理解執行法官的工作;再次,執行法官應當在執行過程中耐心的向這些被執行人解讀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讓他們在了解法律的基礎上依法維權,依法盡義務,真正懂得不懂法并不是其違反法律,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理由;最后,應當告知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應當履行的義務還得繼續履行,并不是司法拘留了,就可以免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抗拒履行,不僅會被法院再次決定司法拘留,還要被法院確定為“老賴”,列入“黑名單”,有了不誠信記錄,會對其經濟生活,社會活動產生不利影響。而且抗拒執行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到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