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檢聯合出臺文件規范刑事(輕刑)案件捕訴工作
作者:朱雍忌 發布時間:2013-12-04 瀏覽次數:650
11月20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制定出臺了《刑事(輕刑)案件捕訴標準實施細則(試行)》。
該《細則》明確了刑期三年以下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刑罰批準逮捕和不予批捕的情形。要求拘役以下刑罰案件的處理要經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局進行商討,保證各個訴訟環節的銜接,把握時間節點,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還明確了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移送和提起公訴的期限均為3天。規定了輕刑案件如盜竊、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詐騙等案件檢察機關一般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該《細則》的出臺,進一步實現了法檢兩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據悉,因法檢機關關于逮捕標準不統一,造成一些案件訴前未捕而判決實刑無法收監,也有一些案件訴前逮捕,而判決緩刑再予釋放,這樣會使訴訟資源浪費、訴訟效率不高、工作流程不暢。為解決這一困擾法、檢兩院的難題,宿城區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在經過數月的調研、選取類案跟蹤分析的基礎上,仔細研究、認真商討,共同制定了該《細則》。
“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造成法檢關于逮捕的認識上面存在偏差、執法尺度不一。從而影響案件訴訟進程及執行效果。《捕訴標準細則》就是針對這一問題,進行具體規定,將程序細化。形成法檢共商聯動機制。”該院刑庭庭長張前進介紹說。
《細則》實施以來,法檢機關對是否逮捕有了一致的意見,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力的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該院刑庭庭長張前進表示:“《細則》是我院刑庭在長期司法實踐中總結歸納出來的。就目前而言,已經取得兩大效果。一是我院基本上杜絕了判決監禁刑后無法執行的情況。二是統一認識后,法檢機關都以是否會對被告人判處非監禁刑為逮捕標準。”
宿遷市中級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陳以強對該院刑庭出臺的《捕訴標準實施細則》進行了充分肯定,并作出批示:“審前被告人未羈押是長期困擾法院刑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題。宿城區法院與檢察院共同出臺的這個文件符合基層案件實際,規定具體、操作性強,是一個管用的制度創新。建議各縣、區法院刑庭學習、借鑒。中院兩刑庭加強跟蹤,評估實際效果,適時完善出臺全市統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