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人民法院只能從形式上審查當事人的公示催告申請,由于法律規定較為籠統、申請門檻較低等原因,部分申請人惡意申請的情形頻繁發生。武進法院在辦理公示催告的過程中,積極探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防范公示催告程序的濫用,節約了訴訟資源。

 

嚴把審查立案關。第一,審查申請人的失票原因,對于不能提供派出所等第三方證明材料的,必須由申請人出具遺失證明,詳細列明遺失時間、原因等。第二,要求申請人提供合法取得票據的連續證明。第三,對審查中發現可能存在惡意申請情形的當事人做談話筆錄,進一步詳細了解其取得、遺失票據的過程,并書面告知其惡意申請、濫用公示催告程序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延長公告期間。法律規定公示催告公告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60 日。部分法院的公示催告公告期為60 日,這就給了惡意申請人可趁之機:第一,大部分票據的到期日距離出票日期遠不止60 日,60 日的公告期不能覆蓋到到期日;第二,由于公告一般刊登在人民法院報等報紙上,持票人獲知票據被掛失支付的途徑較窄,大多持票人只有在向銀行托收時才知悉。武進法院則將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間延長至票據到期日的后一個月,盡量保證持票人在被支付行拒付后尚有向法院申報權利的機會。

 

嚴懲惡意申請人。由于公示催告僅作形式審查,惡意申請人在獲得法院除權判決后即可取得票據利益,違法成本較低,而持票人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則要通過訴訟,由于票據經過多次背書或不背書的轉讓,持票人要承擔較大的訴訟風險。近期,武進法院經過審查,核實了兩位申請人惡意申請公示催告,涉及票據19 張,價值1040 萬元,為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武進法院對兩位惡意申請人均作出罰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