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前保全的現狀及對策分析
作者:馬秀麗 李婷 發布時間:2007-07-30 瀏覽次數:2259
近年來,交通事故損害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因交警管理部門對車輛扣押時間的限制比較嚴格,故事故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案件也在訴前保全案件中一直占較高比例。僅今年上半年,我院就受理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前財產保全案件23件,占到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41.8%。該類案件申請訴前保全有其他保全案件所無法比擬的特點,但目前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案件特點
1、事實比較清楚,責任比較明確。由于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案件已先行處理,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案件事實及責任分擔作出了初步認定,利害關系人提供了責任認定書,法律關系基本明確法院就可以初步認定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作出是否準予保全的裁定,一般不會發生申請保全錯誤的問題。
2、保全目標明確,地點具體,便于采取保全措施。一般事故車輛都停放在交警部門指定的場所,法院下裁定后就可以直接到該地點采取就地查封或扣押等保全措施,辦理手續相對簡便。
3、避免了訴后的管轄移交。按照法律規定,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即財產所在地法院與訴訟管轄法院的法院不一致,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要移送給有訴訟管轄權的法院,為此他們往往推諉扯皮,而交通事故案件就不會發生此種情形。因為,在該類案件中,財產所在地就是損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法院享有本案管轄權,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也往往選擇直接向同一法院提起訴訟。不僅免除了財產所在地法院與案件訴訟管轄法院在移交保全材料上的繁瑣手續,而且也便于案件的審理及執行,縮短了審理及執行期限。
4、提高審判效率。交警部門對事故處理完畢后,往往受害方病情尚不穩定,此時起訴一般不能確定最后訴訟標的,如首先采取保全措施后,為申請人爭取了十五天的時間,這樣有的申請人可能病情穩定,確定了醫療費用等應賠償數額,此時起訴就可能使訴訟請求數額更加準確,接近地實際發生的費用,有利于縮短審判周期,提高審判效率。
二、存在問題
1、申請人無力提供擔保。交通事故對申請人及家庭所造成的損害往往是巨大的,申請人往往因需支付巨額的醫療費用而造成生活困難,符合司法救助的條件,雖然江蘇省高級法院《關于財產保全擔保審查、處置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為司法救助對象,無人提供擔保的,不影響其申請,但是法院為防止保全錯誤和濫用申請權,往往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這筆擔保也往往使其陷入困境,無力提供。
2、被申請人住址不明,送達困難。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地址通常是由交警部門提供的,而交警部門一般是按行駛證來確定被申請人住址,這種地址一般都是最原始的,與實際居住地不致,一些當事人長期在外,流動性大,實際住址經常變動,一些單位、企業主體已發生名稱變更,一些車輛已經易主,但均未及時向公安戶籍資料和車管所、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申請人按照這種地址難以找到被申請人,況且一些被申請人在得知法院保全車輛后不愿承擔賠償責任,想以車抵債而故意隱匿住址,等等原因,致使法院在短短的十五天保全期間,送達保全裁定書時間延長、甚至無法送達。
3、向車輛登記部門異地送達困難。交通案件流動性大,扣押車輛往往異地車戶,向車管部門送達就需要向辦案人員奔赴車輛登記地的車管所送達裁定書,往往支出費用較大。而當地車管部門出于交易安全的考慮,一般也不接受郵寄送達。
4、立案庭工作壓力大,無足夠人力進行保全。目前大多數法院人員編制都不足,立案庭也面臨著人員少、任務重的現狀,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進行訴前保全,很多法院甚至因此而沒有開展訴前財產保全工作,我院立案庭僅有一名法官實施訴前保全,但其同時承擔著信訪任務,工作壓力非常大,因此對許多符合訴前保全條件的案件只能進行訴訟保全。
三、對策建議
1、開辟綠色通道。由于此類案件事實認定容易,因此在審查方面較其他保全案件更易把握事實,故要縮短審查期,法律規定為48小時,但此類案件只要當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就應當即予以作出保全裁定。同時,不對擔保作出硬性規定,如當事人提出經濟困難,不能提供擔保,則無需讓當事人提供困難證明,即應準予保全。
2、設立專門的保全機構進行保全。立案庭無法承擔全部訴前保全工作,而業務庭的工作壓力也很大,因此,建議設立專門的保全實施組,專職審查辦理保全案件,直接交由其審查立案、下裁定,盡量減少立案審查及移交材料上的時間耽擱,盡快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3、進行必要的調解。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法院承擔著化解社會矛盾的責任,大調解成為一種有效手段,在訴前保全階段,建議進行必要的調解,盡量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同時法官可作成調解書,該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這不僅有利于快速解決糾紛,也客觀上緩解了審判業務庭的壓力,節約了司法資源。
4、訴后公告送達裁定書。交通事故查找不到當事人,建議要求申請人寫下保證,如查找不到被申請人,則必須在法定的十五日內起訴,然后由審判人員將裁定書與應訴通知書等材料一并公告送達,而不可將車輛直接交由申請人以抵償賠償款。
5、通過計算機網絡向車管所送達。關于向車管所送達,筆者認為,可以充分利用網絡、通訊等手段,在車管所設立專門的電子郵件信箱,先將需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等材料,通過發郵件并電話確認方法進行遠程送達,然后將上述材料郵寄給車管所,這樣做既快捷、便利,又降低了訴訟成本。
6、加大對車輛登記的監管。建議法律對車輛檔案變動登記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限制,如車輛所有人逾期登記,加大處罰力度,從而更好地維護交易的安全及受害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