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打工者的“討薪”經歷充滿辛酸,情急之下的“跳樓秀”早已屢見不鮮,上訪討薪、暴力討薪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但這些方法卻不一定能要回工資,甚至還會因違反我國法律法規,面臨被處罰的風險。又到歲末年底,針對不少用人單位欠薪的情況,打工者該如何依法維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此為打工者提出討薪維權九大招數,供大家參考:

第一招:用工單位要清楚

打工者必須了解用人單位的只體情況,如單位名稱、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情況以及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了解清楚用人單位情況可防患于未然,為追討欠薪作準備。尤其是用人單位分支機構多的,或掛靠單位多的,或打工者是通過中間環節應聘的,更要引起注意。

第二招:勞動合同要簽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支付時間等。一旦發生欠薪糾紛,打工者就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來追討欠薪。有的打工者與用工單位達成門頭協議或君子協議,一旦發生糾紛,打工者很難說清。

第三招:有關保險應購買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樣,勞動者在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及生育等情形下,就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現在有些單位不主動為勞動者購買保險,打工者要主動爭取,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招:不合理收費要拒交

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工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也不得以收取培訓費等各種名義違法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因此,打工者遇到用人單位非法收取押金、保證金時,應當予拒絕。

第五招:打工手續要完備

打工者除了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外,還應辦理相關手續,如領取工作證或廠卡,外地勞工還須辦理“流動人口用工證”等,而且必須用真實姓名辦理上述手續。發生欠薪糾紛時,這些合同證、用工證、工作證等將作為證據派上用場。

第六招:領薪要足額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包括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獎金等。打工者應每月向用人單位足額領取工資報酬,而不應只領取基本工資或者生活費。不要接受那些拖欠工資的用工單位的欠條,免得年底討工錢難。

第七招:討薪要及時

打工者應按月向用人單位領取或追討工資,而不能聽任用人單位無限推遲,以致造成更大損失直至喪失仲裁時效。因為,發生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只有60天。打工者應按月向用人單位領取或追討工資,而不能聽任用人單位無限推遲,以致喪失仲裁時效。到法院打官司,一審、二審也很麻煩,打官司有風險,靠證據,即便打贏了官司,申請執行也并非像到銀行領存款那樣輕松。執行難,很多人都領教過。不是萬不得已,誰打官司?

第八招:工傷要申報

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報告。

但是,某些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怕承擔責任而隱瞞工傷事故的現象時有發生。遇到這種情況,打工者或者其家屬有權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直接提出工傷事故認定利于傷保險待遇申請。

第九招,法律程序要搞懂

發生勞動糾紛之后,應該首先到勞動局仲裁委申請仲裁,在仲裁作出裁決后如果不服才可以在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否則,先到法院起訴,法院不受理。但是如果打工者拿著工資“白條”就可以跳過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梢?,打工者手持工資“白條”,只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而不要求其他,法院就可直接受理。所以,請打工者在用工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時要求他們打欠條,這些欠條將成為通過法律討薪的關鍵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