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經江蘇省海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對持刀捅傷妻兄女兒的崔元康,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家住海安縣海安鎮德興村的崔元康因有病長期在家休息,夫妻間經常爭吵,抱怨妻子不給錢治病,而產生了殺妻歹念。2006719中午,崔元康從某售豬肉鋪上竊得剔骨尖刀1把,攜刀尋妻至妻兄家。當見只身一人的14歲的妻兄女兒溫某不予理睬時,崔元康遂生殺害溫某的歹念。其進入溫進廚房,掏出剔骨尖刀,對毫無防備的溫某的胸部、腹部猛刺數刀,溫某當即倒地,趁崔元康停手時,邊呼救邊逃至西鄰居屋前跌倒。鄰居發現后,打電話報警和救護。崔元康殺人后企圖畏罪自殺,被隨后趕至的公安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崔元康罹患神經癥,有完全責任能力;溫某的傷情程度為重傷。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崔元康明知鋒利的剔骨尖刀,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仍置于不顧,連捅溫某胸部、腹部人體要害部位,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造成溫某多處受傷,傷情程度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崔元康以無辜的缺乏反抗能力的未成年人作為侵害對象,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故意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在庭審中有一定的悔罪態度,親屬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