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助義務怎可一“離”了之
作者:周從華 發布時間:2006-12-14 瀏覽次數:2929
有句古語“夫妻本是同林鳥,巴到天明各自飛”,的確是道出人世間一些人的內心狀態。
有情人結成眷屬
1989年年根歲末,雖然仍是天寒地冬的季節,但是對于20歲的女孩阿梅與21歲的男孩阿洲而言,卻是一個溫暖的時節。因為他們倆人經人介紹后相識,彼此產生了好感。不久后雙方正式確立了戀愛關系。經過一年左右的戀愛,1990年冬這對令人羨慕的年青人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后不久又補辦了婚姻登記手續。婚后第二年,他們愛情的結晶誕生了。隨著兒子鵬鵬的出世給這個家庭更是帶來了無盡的歡樂。盡管生活不是很富裕,但整個家庭每日里都是充溢著幸福感。
疾病帶來災難
不幸的發生沒有任何預兆。在婚后第八個年頭,因與公婆分家,房屋分給了尚未娶親的小叔子,阿梅便帶著年幼的孩子暫時住到村小學的舊校舍里。因阿洲常年在外打工,在一次夜間受到驚嚇,阿梅竟致精神錯亂。阿梅被兄長接回娘家治療,待病情穩定后,重又回到阿洲家生活。2001年,因與婆婆發生家務糾紛,阿梅再次發病,到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經治療好轉,阿梅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農活。但因藥物的副作用,阿梅這時已經構成智力殘疾。即便如此,在此期間雙方仍能較好相處。
為離婚二上法庭
2006年春節過后,阿洲再次要外出打工。但就家庭事務的安排與阿梅發生口角,并在沒有告知阿梅打工地點的情況下,就離家外出打工。情急之下阿梅再次發病,并到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就在這段時間內,阿洲則到漣水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在被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后,阿洲一直在外打工,阿梅則在家帶孩子一邊生活一邊治療。2006年11月阿洲再次到漣水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阿梅離婚。受到傳票后,阿梅情緒激動,堅決反對離婚。
糟糠之妻不容棄
漣水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阿洲與阿梅是經過較長時間的戀愛走進婚姻的殿堂,屬于在婚前有感情基礎,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建立起較深的夫妻感情。現阿梅生病導致智力殘疾,致使雙方感情生活出現裂痕,但阿梅生病致殘,非其自身意愿所為,且阿梅正在積極治療。此時阿洲應珍惜雙方以往的夫妻感情,履行夫妻間應盡的扶助義務,生活中多照顧阿梅,精神上多加以慰藉,爭取阿梅早日康復,而不應提出離婚。阿梅正處于恢復期,離婚對其健康的恢復極為不利。阿洲在法庭上雖主張夫妻感情破裂,但僅以系第二次起訴來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在調解和好沒有結果的情況下,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不準離婚的判決。(人物均為化名)